【摘要】:诉调对接是《司法法》的立法意旨,具体体现如下:当事人的调解权利应当受到法院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应当受到法院的必要保障。概言之,一方面,只要当事人请求调解,法官就必须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并由指定的专职调解员对案件展开独立的调解程序;另一方面,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表明调解不可能或者拒绝继续接受调解,案件就应在15日内回到审理程序并由法官作出及时裁判,以免造成“迟来的正义”。
激励当事人使用调解并确保调解与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可形成系统、动态的纠纷解决框架,从而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诉调对接是《司法法》的立法意旨,具体体现如下:(1)当事人的调解权利应当受到法院的充分尊重。只要不存在法定事由,如禁止调解的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禁止调解的阶段(最高法院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不得建议当事人调解),法院都应当准许当事人适用调解并且给予调解期限、调解员选任等法律范围内之便利,如调解的时限为3个月,如果在该时限内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法院延长调解时限;当事人既可就案件的整体亦可就案件的一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即全部调解或部分调解。(2)当事人的诉权应当受到法院的必要保障。调解不应当阻隔当事人裁判请求权,具体而言:实行调审分离,不介入本案纠纷的诉讼程序的法官方可主持调解;调解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力以保障时效利益;法官不得因为调解而缩减案件的审理期限。概言之,一方面,只要当事人请求调解,法官就必须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并由指定的专职调解员对案件展开独立的调解程序;另一方面,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表明调解不可能或者拒绝继续接受调解,案件就应在15日内回到审理程序并由法官作出及时裁判,以免造成“迟来的正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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