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保密性具有吸引当事人参与调解的制度魅力,也是成功调解的核心要素。[15]调解员以及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这对于调解的成功至关重要。如果当事人不能确信其在调解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不被披露,或是一方当事人担心上述信息会在随后的诉讼中被当作证据使用,并对自己不利,那么当事人不会以开放的态度参与调解的整个过程,这将严重阻碍调解的进行。
爱尔兰的相关法律要求调解员以及双方当事人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在特殊情形下,对于在调解会议中获取的信息,法院将不会当作证据采纳。2004年生效的《住宅租赁法》规定,解决房屋所有人与房屋租赁人之间纠纷的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保密原则,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只有在该法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可披露调解会议的经过以及结果。2004年《民事责任与法院法》不仅要求调解员和当事人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还对此设置了更为详细和全面的义务。该法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强制执行,包括调解员制作的调解会议记录、当事人和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沟通与交流、与调解程序相关的所有记录以及其他证据等在内的信息都属于调解保密的对象。此外,上述信息在调解程序之后的民事或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家事(离婚)法》规定,在离婚诉讼等家事法庭程序中,任何来源于调解程序中的口头和书面信息都不得在诉讼程序中被当作证据使用。(www.xing528.com)
然而,对于调解员及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所获取的信息,并没有进一步的保密措施。因此,调解员协会在《调解员道德与实践准则》中规定,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应共同达成一份要求所有参与调解程序的人员遵守调解保密原则的协议,在经过所有人签署之后,对在调解程序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就成为合同义务。2010年公布的《调解法草案》要求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但在特定情形下,调解保密原则受到制约。比如,信息的披露对于规避一方当事人的生理或心理伤害是必要的或是有助于制止当事人利用调解中获取的信息犯罪。此外,司法部2012年公布的《调解法总体规划草案》(Draft General Scheme of Mediation Bill 2012)[16]也规定,当事人应对调解过程中所作的沟通与交流保密,并规定了调解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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