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6年,爱尔兰的成文法未对调解制度乃至调解的具体程序进行统一规范。2004年生效的《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4)规定了调解程序中的指导原则,但这仅是个例。该法规定,调解的目标在于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友好地解决纠纷,从而避免诉讼程序的启动。为达成上述目标,调解员应当充分查究有关纠纷的各个方面,并将其认为必要的信息披露给当事人。在必要时,调解员可随时采取有助于友好解决纠纷的其他行动。
与《住宅租赁法》对调解程序的基础性规定不同,爱尔兰调解员协会(The Mediators'Institute of Ireland,简称MII)制定的《调解员道德与实践准则》(Code of Ethics and Practice)规定,调解程序由调解员主导。在调解程序开始之前,调解员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双方关于调解程序的性质以及目标。此外,调解员还应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为确保调解顺利进行,调解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经验、能力。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包含调解员的费用,并且经过调解员以及当事人的签署之后才能生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确保当事人可获得其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法律和财政方面的专业建议。在调解程序中,对儿童福祉的保护占有特殊地位。在儿童福祉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调解员有义务采取或督促有关机构采取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措施。如有必要,调解员可将其在调解中获知的保密信息提供给卫生部门的官员。
《调解员道德与实践准则》同时规定,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与公正,无差别地对待任何一方当事人,以确保调解程序与调解协议的公正性。此外,调解员无权确定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解员须对调解双方当事人负责,在特殊情形下,还须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道德与实践准则》规定,调解员应确保其提供的调解服务合理合法,调解员协会每年组织考核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尽管《调解员道德与实践准则》规定了调解程序的非正式性以及适用调解程序的纠纷类型,但却未对调解的具体程序加以规范。在调解实践中,为更好地达成调解的目标,往往是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调解的具体程序。(www.xing528.com)
与调解员协会的《调解员道德与实践准则》相类似,司法改革委员会起草的《调解法草案》并未对调解的具体程序加以规定,仅仅罗列了部分指导调解具体程序的基本原则。该规定特别强调ADR程序中当事人的自愿参与原则,自主决定调解结果原则,ADR程序中针对所有参与者的保密原则,以及调解员需保持中立与公正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