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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民间调解的自愿与自治原则及其应用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上述案例可见,爱尔兰的民间调解是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参与的,体现了调解的自愿与自治原则。[9]在爱尔兰,当事人可达成一份完全独立于将来诉讼程序的协议,约定在双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与否,不影响调解会议的举行。尽管当事人没有参加调解会议的法定义务,但为了规避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通常会参加调解会议。

爱尔兰民间调解的自愿与自治原则及其应用

1.民间调解

在2005年高等法院审理的Byrne v.Byrne一案中,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股东)达成了一份包含如下条款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仲裁或者调解解决公司股东或者董事在行使各自职权时发生的纠纷。在双方当事人选任仲裁员或者调解员发生争议时,选任权由爱尔兰律师协会(the Incorporated Law Society of Ireland)的当职主席行使。

在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律师协会主席任命的仲裁员在组织第一次仲裁会议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原告主张仲裁院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辩称该条款规定仲裁员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原因是上述条款包括调解和仲裁两方面内容,而调解并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员将这一问题作为典型案例呈报给高等法院,主审法官Macken.认为,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在解释上述条款时,高等法院认为调解与仲裁的性质和程序各不相同,否则就没必要提到仲裁和调解两种机制。调解完全是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员的决定不具有约束力,而仲裁法庭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一案例中,上述条款应被解释为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程序和不具有约束力的调解程序,一旦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由上述案例可见,爱尔兰的民间调解是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参与的,体现了调解的自愿与自治原则。所谓民间调解,是指在非司法性和非行政性的民间组织、团体或个人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9]在爱尔兰,当事人可达成一份完全独立于将来诉讼程序的协议,约定在双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为此,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订立调解条款,为随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准备。但在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也可协商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2.法院附设调解

法院附设调解,即由法院附设或委托独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10]。对于不同形式的法庭程序,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选择调解解决争议。但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即是否选择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无权决定。法院附设调解始于诉讼未决之时,目的在于促使纠纷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达成争议解决方案,从而避免审判程序的启动,节约诉讼资源。如果当事人决定进行调解,法官将中止法庭程序,直到调解结束。例如1996年生效的《家事(离婚)法》[the Family Law(Divorce)Act 1996]规定,在离婚或者合法分居纠纷中,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应当如实告知本方和对方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程序以及调解程序的可行性。(www.xing528.com)

法院附设调解一般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并且与诉讼程序分离,仅在调解失败的时候才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转入诉讼,而达成的和解协议在获得法院的确认后通常具有强制执行力[11]。与法庭调解不同,在法院附设调解中,法官或书记员不能担任调解员,纠纷双方当事人应从独立于法庭程序之外的人员中选择一个或多个调解员。例如,离婚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到家事法庭之后,可选择由政府资助的家事调解服务中心[12]进行调解,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3.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

无论是民间调解还是法院附设调解,均由当事人自愿参与。对于法庭调解,法官可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制度解决争议,但是否选择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

2004年《民事责任与法院法》(the Civil Liability and Courts Act 2004)规定的调解会议制度是调解自愿原则的唯一例外。该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举行调解会议,法院经合议后若认为该会议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可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参与。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与否,不影响调解会议的举行。上述法律并未规定任何确保另一方当事人参加会议的强制措施。但是,法院可命令拒绝参加调解会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13]。尽管当事人没有参加调解会议的法定义务,但为了规避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通常会参加调解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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