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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调解的历史源流与演变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既是法治社会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方式,也是自古流传至今的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5],但爱尔兰民事调解制度的历史并不长。为缓解国家与公民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供需矛盾,司法系统积极推动ADR的发展。在商事贸易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领域,ADR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到目前为止,爱尔兰民事法律并未对ADR机制的基本框架加以统一规定。在法院附设调解过程中,法院针对不同的民事纠纷采用不同的调解规则。

爱尔兰调解的历史源流与演变

调解既是法治社会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方式,也是自古流传至今的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5],但爱尔兰民事调解制度的历史并不长。1946年颁布的《劳资关系法》(the Industrial Relation Act)规定,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1986年家事法改革后,政府试验性地设立了家事调解委员会,旨在妥善、友好地解决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诸多争议。但直至1996年,法律才承认调解是一种可以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纷争的纠纷解决方式。

近年来,诉讼程序费用高昂、程序烦琐、期间迟延等固有缺陷逐渐显现,已不能适应社会成员纠纷解决的需要。为缓解国家与公民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供需矛盾,司法系统积极推动ADR的发展。在商事贸易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领域,ADR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法院通常会在昂贵的、费时费力的法庭程序开始之前,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等ADR机制来解决纠纷[6]。(www.xing528.com)

但到目前为止,爱尔兰民事法律并未对ADR机制的基本框架加以统一规定。在法院附设调解过程中,法院针对不同的民事纠纷采用不同的调解规则。对于民间调解的原则与框架,相关法律亦并未进行统一规定。2010年,司法改革委员会[7]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调解制度在司法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并提出应通过全面的立法来规范法庭程序内和法庭程序外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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