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理拒绝调解”的界定
法院在认定拒绝调解是否具有合理性时,须考虑下列因素:争议的性质、争议的金额、案件事实、案件以ADR方式解决的可能性、法庭的鼓励、与案件相关的费用和所需要的时间,但是法庭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常常面临信息不足的困境。
首先,根据判例规则,当事人有理由相信案件会胜诉可以作为拒绝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合理理由。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客观地估计案件事实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困难,何况当事人在实际判断中还带有强烈的主观情感。此外,在选择调解时,还不了解调解员的水平和双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可能做出的让步。因此对“当事人对案件的把握是否合理”的判断实际上依靠的是随后法庭基于案件事实的客观评价,法庭最终认定当事人所认为的“有理由相信”是否合理时就会基于被告是否赢得诉讼这种事后的认识。
其次,从理论上看,法庭鼓励当事人采纳ADR程序的力度越大,当事人被认为不合理拒绝ADR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同样难以估计这个因素将会在何种程度上被法院作为评估不合理拒绝调解的依据。[17](www.xing528.com)
最后,虽然判例认为在调解过程中的不合理表现与拒绝调解本身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正如John Sorabji所言:“如果当事人参加调解仅仅是为了以走过场的方式应对强制调解,那么调解无异于一个形式上的必经程序,而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真诚地达成合意来解决争议。”[18]但是,“在调解中,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通常约定保密条款,法庭无从了解调解情景,也无从知晓当事人是真诚地参与了调解,还是仅仅以参与调解来规避诉讼费罚则。”[19]“当事人是否配合调解只能是一个主观性评价,因此须格外谨慎。”[20]
2.调解费用的考虑
在英国的调解制度中,调解本身并不是免费的。当事人在调解中可能花费大量费用,包括聘请律师乃至专家证人,调解的费用有时也会和案件争议的标的金额不成比例。一旦调解失败后再将案件转至法院,案件的复杂程度完全没有减轻,但是争议解决的费用却增加了。因此,“对于那些已经为法庭审判程序的准备耗费了大量金钱的当事人,法官一般认为再鼓励当事人调解是不合理的。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调解,否则法官反而会限制其进入调解程序”。[21]在资源的耗费对调解和诉讼的选择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慎重对待,正确评价选择调解或诉讼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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