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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产生与ADR案件中的法院调节和当事人责任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对ADR的实践给予了有力支持。在具体制度上,法院利用诉讼费的调节作用促使当事人采取ADR。当事人提出特定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申诉或抗辩行为。该案中,3位上诉法院法官均认为:被告拒绝调解的行为违反了新规则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法院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当事人对法院实现这一基本目标负有协助义务。

制度产生与ADR案件中的法院调节和当事人责任

1999年4月26日,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正式实施,由此开启了依法鼓励当事人调解的新时期。新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对ADR的实践给予了有力支持。从基本原则层面看,新规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公正审理案件应切实保障当事人平等;节省诉讼费用;应当根据案件金额、案件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程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采取相应的审理方式;便利、公平地审理案件;案件分配与法院资源配置保持平衡,并考虑与其他案件之间的资源配置需要。在具体制度上,法院利用诉讼费的调节作用促使当事人采取ADR。新规则第44.3条和第44.5条规定,在裁定诉讼费用的承担时,法院可以考虑当事人的所有行为。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价包括以下几点:(1)当事人在诉讼前和诉讼中的行为,尤其是在签订了诉前议定书之后的行为。(2)当事人提出特定诉讼请求的合理性。(3)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申诉或抗辩行为。(4)胜诉方当事人是否整体或部分地夸大了其诉讼请求。[5]例如在评价当事人遵循诉前议定书的情况后,不遵守诉前议定的当事人将陷于不利的境地。[6]

新规则实施后,调解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应用。2002年2月,法院在Dunnett v.Railtrack一案中首次适用了诉讼费罚则,即当事人若拒绝法院提出的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那么即使该方当事人在随后的诉讼中获胜,法院同样有权判决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该案中,3位上诉法院法官均认为:被告拒绝调解的行为违反了新规则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法院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当事人对法院实现这一基本目标负有协助义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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