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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仲裁活动的支持与干预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的不干预首先体现在支持有效仲裁协议对诉讼管辖权的排除。在这一点上,英国仲裁法借鉴了《示范法》的精神。此外,法院干预也可能是支持仲裁的一种形式,《1996年仲裁法》也规定了法院干预仲裁的若干情形,但该法在规定法院干预时颇为谨慎,其不仅普遍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对法院干预予以排除,也普遍规定即便没有此类约定的,法院也必须谨慎决定是否进行干预,即支持由仲裁庭行使权力。

法院对仲裁活动的支持与干预

干预与不干预都可能体现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区别仅在于方式不同而已。换言之,干预未必就表明法院不支持仲裁,适当的干预恰恰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不干预未必就表明法院支持仲裁,不适当的不干预恰恰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不支持。总之,干预与不干预都应当是适当的。《1996年仲裁法》侧重于从弱化法院干预的角度体现对仲裁的支持,并把它作为该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院的不干预首先体现在支持有效仲裁协议对诉讼管辖权的排除。在1996年前,一般认为,对于诉讼程序启动之后产生的纠纷,法院不应中止诉讼程序。与此不同,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法院倾向于中止诉讼程序。尤其是该条第9款规定,即使当事人间约定必须用尽其他解决纠纷的方法后方可提交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当事人利用其他纠纷解决方法,如调解、和解等方式,[35]但它显然也表明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因为当事人未用尽其他纠纷解决方法的事实并不妨碍其要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其次,法院的不干预也广泛体现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例如,与《1950年仲裁法》把命令当事人提供费用担保的权力授予法院不同,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38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该权力属于仲裁庭。在这一点上,英国仲裁法借鉴了《示范法》的精神。

此外,法院干预也可能是支持仲裁的一种形式,《1996年仲裁法》也规定了法院干预仲裁的若干情形,但该法在规定法院干预时颇为谨慎,其不仅普遍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对法院干预予以排除,也普遍规定即便没有此类约定的,法院也必须谨慎决定是否进行干预,即支持由仲裁庭行使权力。[36]不难发现,该法在规定法院干预方面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权利优先,仲裁庭权力次之,法院权力最末。

从根本上说,法院的干预旨在排除或否定那些阻碍仲裁程序合法、迅速、便捷进行的因素,并且仅在为达到该目的所必要的范围才是适当的,以下试举若干例予以说明。(www.xing528.com)

根据该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予以排除,仲裁庭可以申请法院就当事人不执行其发布的强制性命令作出命令。又如,由于仲裁庭无权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在借鉴《示范法》第27条的基础上,[37]该法第43条规定,赋予法院使用同诉讼相一致的程序保证证人出庭作证。传唤证人的具体规定适用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即如果发生在诉讼程序中不能强迫证人作证的情况,在仲裁程序中也不得强迫证人作证。根据第4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向证人取证、保全证据,决定对诉讼标的或与诉讼有关的财产进行检查、拍照、保全、扣押及取样试验或观察等决定、命令。为了执行上述决定、命令,法院可授权任何人进入仲裁当事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法院还有权决定变卖仲裁标的物等。如果情况紧急,法院可以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证据和财产;在非紧急情况下,法院只能根据得到仲裁庭同意或对方当事人书面认可的申请作出决定。上述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对于当事人有相反内容的协议亦产生效力。[38]

法院对仲裁进行中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干预是英国仲裁法的特色,DAC报告指出,某些法律问题可能关系到重大的公共利益。[39]不过,这种干预仍然是谨慎的。在这方面,《1996年仲裁法》第45条从实体及程序两方面作了限制,第一,有关法律问题必须对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重大影响”,且法院的干预可能会节省费用;第二,有关申请必须经所有其他当事人同意或经仲裁庭许可,申请必须及时提出,否则法院不会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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