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仲裁庭的组成及特色

仲裁庭的组成及特色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看,《1996年仲裁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以及是否有一名首席仲裁员或公断人。在规定有两位仲裁员的仲裁协议中,一方弃权,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委任自己的仲裁员的。[22]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方面,英国仲裁法还存在有别于其他国家仲裁法实践的一大特色,即设立所谓的公断人。

仲裁庭的组成及特色

从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看,《1996年仲裁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以及是否有一名首席仲裁员或公断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仲裁协议规定仲裁员人数为两人或其他偶数时,应被理解为要求指定另外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或公断人。如果对仲裁员的人数没有约定的,仲裁庭应当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

出现独任仲裁员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1)仲裁协议本身没有规定仲裁员的数目。如对于“伦敦仲裁”这样的仲裁协议,即指独任仲裁。(2)仲裁协议规定了一名仲裁员。如果写明适用某仲裁规则,如LMAA小额索赔程序,则由LMAA的主席在收到通知后委任一名仲裁员。(3)在规定有两位仲裁员的仲裁协议中,一方弃权,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委任自己的仲裁员的。[22]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方面,英国仲裁法还存在有别于其他国家仲裁法实践的一大特色,即设立所谓的公断人(umpire)。应当指出,在一些国家,如美国仲裁法实践中也存在公断人,但该公断人实际上就是指首席仲裁员,与英国仲裁法中所指公断人的含义不同。[23](www.xing528.com)

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公断人的职权范围,特别是其是否参加仲裁程序、何时代替仲裁员行使作出决定、命令或裁决的权利;没有此类约定的,公断人应当参加仲裁程序,并与其他仲裁员一样获得相同的文件和材料。如果仲裁员能够对有关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有关决定、命令或裁决应由仲裁员作出,即公断人无权裁断纠纷,否则仲裁员应当通知公断人并由后者代替仲裁员作出有关决定、命令或裁决。此时,公断人实际上成为独任仲裁员。如果仲裁员既未能就有关仲裁事项达成一致又没有通知公断人的,任何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指令公断人作出有关决定、命令或裁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