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调解组织以及受公诉人委托或指派的公诉调解人的费用由法院负担,当事人无须支付。除此之外,其他调解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但无明确的法律费用规则。为了防止法院附设调解费用的无端增加,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法院附设调解的发展,立法机关规定了调解人报酬的支付程序,并置于法官的控制之下。
1.如何确定报酬
法律仅规定了调解人费用的支付程序,而对如何确定调解人的费用则语焉不详。对于家事纠纷案件,费用往往成为家事调解的主要问题,不仅仅因为纠纷双方须支付调解人报酬,更在于纠纷往往涉及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等问题。各地法院对此的实践有所差异。部分法院依人数及会议次数确定最低报酬。如果一个家事调解协会被任命为调解人,那么法官可能根据当事人的收入调整最低报酬。部分法院则不愿依据纯粹的数量标准确定数额,也不以调解成功率作为衡量标准,而是根据调解持续的平均时间(如8小时),由当事人一次性预付调解人的报酬或者按每次会议单独支付,待调解结束,再根据会议的实际次数核实费用。不过,家事调解人与当事人的会议通常是免费的。
实践中,调解人的费用因司法领域及纠纷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以涉及劳动纠纷的法院附设调解为例,须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收入,依据500欧元至1000欧元的固定比例或者按税后每小时110欧元至150欧元计算调解人的报酬。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确定费用分摊比例,但通常情况下由公司负担较大份额的费用。[18](www.xing528.com)
2.报酬给付程序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由法官预先确定调解人的报酬。尽管影响调解费用的因素无法完全量化,仍应尽可能地接近可预测的费用。法官在决定中会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预存确定的数额作为支付报酬的担保。否则,调解将被搁置,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如果当事人对于费用的分配存在分歧,则由各方均等承担。除非法官认为,从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立场考量是不公允的。通常而言,法官的介入仅在当事人无约定时才发生。双方往往会在首次调解会议上即认同调解人的报酬。[19]调解完成时,法官会确定调解人的最终报酬以及费用分配比例。而这基于调解人的最终报告中所列明的确切费用,且以双方无异议为前提。
然而实践中,该程序较为烦琐累赘,尤其是对于小额纠纷更是如此。这不仅无法彰显调解的灵活性与快速性,而且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因此,部分法院再度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即当事人与调解人首次会谈时就将法官确定的数额直接支付给调解人,调解结束后多退少补,以提高程序运作效率。就费用的分担而言,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做法,但法院通常将协商或调解的费用与律师协会或调解中心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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