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法院附设调解还是合意调解,调解人为了满足法官的任命条件或者获得刑事调解中公诉人的委托授权,均须有所“表现”,如具备较好的调解技能,满足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同时,应满足相关法律的规定。《新民诉法》第131条第5款规定了调解人的一般形式要件:第一,不能是曾经受过刑事司法处罚的人、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法国司法档案第二号文书所列举的人。第二,不得因曾经伤害他人名誉而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或被禁止从事调解活动,或因行政处分、行业纪律处分被除名、开除、撤销某些权能。第三,现在或过去从事某项活动的经历使其具备调解特定事项的相关技能。第四,能够证明自己拥有适合调解的教育背景或经历,并具有在特定事项中调解的资格。第五,应保证其能独立地行使调解职能,尊重当事人及纠纷的性质。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应视具体调解事务的性质而定。换言之,调解人的资质应视调解领域而定。若涉及大众化争议,更强调的是调解人对民众普遍共识的熟知以及对事物的敏感度;若属于专门性领域,则侧重调解人的教育背景、专业或经历,要求其擅长从其领域观察、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寻求当事人和解的契合点。例如,商事调解中,法官更偏向于选择谙熟劳动法的调解人,不乏企业家被任命为调解人的情形。即便合意调解比法院附设调解的条件宽松,法律仍要求调解人拥有调解经历,且未被任何专业取消资格;家事调解中,调解人必须拥有国家颁发的家事调解文凭,学生必须参加两年社会工作或获得法律、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本科或硕士学位才能参加培训。
除了商事领域及家事领域,2001年6月29日法律亦明确规定了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纠纷的调解人的条件:调解人任职期间不得从事律师活动,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确保能独立、公正地胜任工作。此外,在涉及儿童的调解中,公诉调解人[6]必须关注儿童的利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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