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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人属性与专业化组织相关的选择多元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调解人的选择或任命不再是选择哪个自然人的单选题,而成为与专业化组织密切相关的多选题。《新民诉法》对此作了回应:自然人及法人均可成为调解人,法官可将调解事务赋予一名自然人或者一家协会。比较该法第131条第4款第2项与第5款、第9款的表述,前者表明法官有权选择数个自然人来履行调解职能,后两款则使用单数“自然人”用语。

调解人属性与专业化组织相关的选择多元化

随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及纠纷的复杂化,众多领域分工愈发细致,以自然人为属性的调解个体似乎难以应对愈发专业、盘根错节的诉求。同时,社会分工与社会专业化两大马车也为法人属性的调解协会或调解中心的发展开辟了一条道路。由此,调解人的选择或任命不再是选择哪个自然人的单选题,而成为与专业化组织密切相关的多选题。《新民诉法》对此作了回应:自然人及法人均可成为调解人,法官可将调解事务赋予一名自然人或者一家协会。[4]在实践中,无论自然人是否来自于协会,法官似乎更倾向于选择一家知名的协会。根据《新民诉法》第131条第4款第2项的规定,在法院附设调解中,如果被指定的调解人是一个协会,那么该协会的法人代表必须提供经法官同意的一家或几家该协会的自然人成员的名单,并以该协会的名义执行调解使命。[5]可见,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最终仍由自然人履行调解义务。法官之所以更青睐协会,是考虑到协会中的调解人可能更具专业优势,且拥有协会各方面的支持。

与此相关的问题,在于多位调解人在共同调解中的协作性以及当事人对调解人的信任程度。比较该法第131条第4款第2项与第5款、第9款的表述,前者表明法官有权选择数个自然人来履行调解职能,后两款则使用单数“自然人”用语。由此可以推知,法国立法机关在赋予法官享有任命调解人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更偏向于单个调解人。实践亦表明,除非有特殊情况,法官通常只任命单个调解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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