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C仲裁院
ICC仲裁院成立于1922年,总部位于巴黎,是附属于国际性民间组织——国际商会下的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ICC仲裁院是最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其受案数量、争议所涉金额、案件的种类均位居各仲裁机构之首。[8]迄今为止,该仲裁院已受理涉及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13000余件。仲裁院理事会由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通晓国际法和具有国际争端解决经验的成员组成,其成员首先由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根据一国1名的原则提名,再由国际商会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仲裁院设主席1名,副主席8名。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由来自10多个国家的人员组成,分为5个工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包括1名顾问、1名助理和1名秘书。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ICC仲裁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仲裁制度。这些特色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1)不设仲裁员名册,不强制当事人在某个范围内选择仲裁员,最大限度地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由。在当事人无法协商选出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院可以请求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推荐人选。(2)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须各自缴纳50%的仲裁预付费用。(3)仲裁费用由机构管理费与仲裁员报酬两部分组成。这种区分降低了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了仲裁员的积极性。此外,ICC仲裁院仲裁员的报酬以案件为单位计算,而非按照时间计算。(4)为确保案件的仲裁质量,在仲裁庭签署仲裁裁决前,须将仲裁裁决文本提交仲裁院审查。在获得仲裁院批准前,仲裁庭不得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7年3月1日起,ICC仲裁院开始启用新的仲裁规则。[9]新规则加入了快速程序及快速程序规则。对于采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案件,快速程序将自动适用于标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其他更大标的额的纠纷也可适用快速程序。如果当事人双方排除快速程序的适用或者仲裁院认为不宜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2.巴黎国际仲裁院(www.xing528.com)
巴黎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926年,最初用以解决巴黎商会会员间的农产品贸易纠纷。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其受案范围也不断扩张。如今,巴黎国际仲裁院的服务范围涵盖农业、信息科技、投资、代理、商标许可、特许经营、建筑施工以及其他技术纠纷领域。[10]
3.巴黎海事仲裁院
巴黎海事仲裁院创设于1955年,拥有60名精通海事仲裁业务的仲裁员。其最大特点之一是采用两级仲裁,即对于争议标的超过3万欧元的海事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是胜诉一方还是败诉一方)都可以申请二审。参与二审的三名仲裁员由海事仲裁院负责任命,当事人无权参与仲裁员的选择。审理方式上,二审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并且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重新审查认定。巴黎海事仲裁院的实践表明,经历一审和二审的仲裁案件,其审理期限通常在一年半左右。由于一些海事纠纷存在解决的紧迫性,海事仲裁院设有专门的简易程序。根据海事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周。仲裁员可决定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无须在仲裁协议中另行约定。当事人若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存有异议,须向仲裁庭提供其利益将因此遭受损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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