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法国形成了较为完整、健全的仲裁法律体系。《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相关司法判例、商业惯例以及国际条约共同构成了其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为同国际仲裁制度接轨,积极融入全球经济贸易体系,法国加入了所有与仲裁有关的国际公约。例如,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日内瓦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1961年《欧洲商事仲裁公约》。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得法国成为当事人首选的国际商事纠纷仲裁地之一。
2.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法国仲裁制度的发展除了得益于良好的法律环境之外,法院对仲裁的大力支持也功不可没。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法院可以依仲裁庭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2)在仲裁协议未指定仲裁员或未约定仲裁员选定方式以及未约定仲裁期限的情况下,协助仲裁的法官可以帮助当事人选任仲裁员、延长仲裁期限;(3)仲裁裁决作出后,除违反公共政策外,法院不会轻易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4)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签订,仲裁协议即为有效,不受法律的拘束。(www.xing528.com)
3.仲裁机构服务的多元化
仲裁机构除了提供仲裁服务外,还提供其他类型的纠纷解决服务。由于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越发重要,许多仲裁机构都提供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服务,其显著特点在于能够充分利用调解和仲裁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即便通过调解无法解决纠纷,仲裁员还可以通过仲裁对纠纷作出裁决,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成功率。ICC仲裁院作为全球顶尖的商事仲裁机构,其仲裁服务的发展与创新也走在世界前列。除仲裁与调解服务外,ICC仲裁院还提供专家裁判、争议小组裁判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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