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法国仲裁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有关仲裁制度的内容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中。除此以外,法国最高法院和巴黎上诉法院的判例也极大地丰富了该国仲裁制度的内涵。为巩固在仲裁方面,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强势地位,法国于2011年1月13日公布了第2011-48号《仲裁改革法令》,对《民事诉讼法典》中涉及仲裁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使其仲裁制度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
法兰西共和国位于欧洲西部,是欧盟成员国中面积最大的国家,其国土面积55万平方公里,人口6699万(2017年1月,含海外领地)。[1]法国仲裁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拿破仑时期颁布的《民法典》中就有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以下简称ICC仲裁院)、巴黎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hamber of Paris)和巴黎海事仲裁院(Chambre Arbitrale Maritime De Paris)都是享誉世界的著名商事仲裁机构。尽管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但法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仲裁法》。有关仲裁制度的内容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中。除此以外,法国最高法院和巴黎上诉法院的判例也极大地丰富了该国仲裁制度的内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革,1981年《民事诉讼法典》的仲裁部分显然无法顺应仲裁实践的需要。为巩固在仲裁方面,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强势地位,法国于2011年1月13日公布了第2011-48号《仲裁改革法令》,对《民事诉讼法典》中涉及仲裁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使其仲裁制度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2](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