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和解程序与调解程序均旨在鼓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两者存在诸多共同点。因此,许多学者将和解程序理解为瑞士的强制调解程序。对于2000瑞士法郎以下的财产纠纷,治安法官可直接针对当事人的索赔申请作出决定。
瑞士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治安法官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8]几乎每个案件的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都应当参加治安法官组织的强制性和解会议。这一法律传统以及它在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方面的成功,解释了瑞士调解制度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的原因。《民诉法》遵循先例,要求民事纠纷当事人在诉前必须参加治安法官组织的和解会议。在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和解程序与调解程序均旨在鼓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两者存在诸多共同点。例如,与调解相类似,和解程序不公开进行,且对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所作的陈述必须保密。和解程序中治安法官的角色类似于调解中的调解员,而不是诉讼中的法官。因此,许多学者将和解程序理解为瑞士的强制调解程序。[9](www.xing528.com)
但总体而言,和解程序与调解程序存在较大差别。与调解不同,和解程序的参与者、时间以及程序规则都由法律明文规定。且各州享有通知治安法官组织当事人和解的权力,当事人不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与和解。此外,组织和解的治安法官还被赋予有限的司法权力,如取证以及确定纠纷类型。对于违反《瑞士平等地位法》(Swiss Equal Treatment Act)的纠纷以及标的额在5000瑞士法郎以下的租赁和财产纠纷,治安法官可向法院及当事人提供一份意见书。如果当事人无异议,这份意见书就等同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2000瑞士法郎以下的财产纠纷,治安法官可直接针对当事人的索赔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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