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848年瑞士制定宪法,设立联邦委员会,成为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实行议会民主制。联邦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作为国家元首。联邦主席由联邦委员会7名委员轮任,对外代表瑞士,任期1年。瑞士实行“公民表决”和“公民倡议”形式的直接民主。以公民表决方式通过的1999年新宪法明确规定瑞士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瑞士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并不长,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其调解制度发端于家事纠纷领域。
瑞士联邦(Swiss Confederation)位于中欧的内陆,与奥地利、列支敦士登、意大利、法国和德国接壤,国土面积41284平方公里,人口830万(2016年1月),其中外籍人口超过24.6%。[1]1815年维也纳会议确认瑞士为永久中立国。1848年瑞士制定宪法,设立联邦委员会,成为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实行议会民主制。联邦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作为国家元首。联邦主席由联邦委员会7名委员轮任,对外代表瑞士,任期1年。2016年的联邦主席是自民党的约翰·施耐德-阿曼。瑞士实行“公民表决”和“公民倡议”形式的直接民主。凡修改宪法条款、签订期限为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或加入重要国际组织,必须经过公民表决并由各州通过方能生效。以公民表决方式通过的1999年新宪法明确规定瑞士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管辖外交、财政、金融、联邦税收、货币、国防、海关、铁路、邮电、能源、电视、广播和社会保障等,其他事务由各州管辖。各州必须遵守联邦的全国性法规并接受联邦的监督。新宪法还确定了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
瑞士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并不长,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其调解制度发端于家事纠纷领域。随着调解制度在诸多法律领域的蓬勃发展,通过民事程序法对调解制度加以规制逐渐提上议事日程。2011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民事诉讼法》(Federal Code on Civil Procedure,以下简称《民诉法》)[2]对民事程序中的调解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并鼓励各州积极使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由此揭开了该国调解制度发展的新篇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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