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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法》对民事纠纷调解的权力与限制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南栀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应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以达成互利的纠纷解决方案。《调解法》废除了《民事诉讼法》针对离婚纠纷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调解的部分不同规定,该法的大部分内容于2004年5月1日生效。在《调解法》的起草过程中,司法部受权力配置所限,无法顺利开展起草工作,因此曾对联邦政府管理调解活动的权限与能力提出质疑。该规定在表决通过前被废除,未注册的调解员也可以自由调解民事纠纷而不被认定为犯罪。

奥地利的调解立法可以追溯到附属于法院的“被害人—加害人”(Victimoffender)调解制度模式(Except Judicial Offense Resolution),这种模式在1985年开始适用于针对未成年加害人的庭外纠纷解决。[5]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下经常被用于解决家庭纠纷、在学校里开展的同龄人调解项目(peer mediation)、商业以及劳动纠纷和逐渐增加的环境污染纠纷。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民事调解制度影响了奥地利调解立法的转向。许多奥地利人参加了在美国举办的有关民事调解制度的研讨班和培训班,与此同时也有许多美国的调解培训师来到奥地利,开展指导当地的调解员的培训项目。在接受了美国调解职业的系统化训练之后,奥地利调解法的先驱在1994年创立了名为“适用于法庭调解的家庭顾问——为父母离异和分居的孩子提供帮助”的项目(Pilot Project on Co-Mediation),该项目成为奥地利调解立法又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在20世纪90年代司法部与家事部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的基础上,调解首次被认为可用于化解1999年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所调整的离婚或分居类纠纷。自此,调解开始主要适用于家事纠纷领域。200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监护法》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的调解。此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律师、公证员行为规范的专门规则中亦有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应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以达成互利的纠纷解决方案。但直到用于规范固定类型的社区纠纷与劳工纠纷的调解活动的《调解法》颁布后,调解才被正式纳入纠纷解决机制。《未成年人监护法》表决通过期间,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项旨在促进司法部起草一部综合性《调解法》的决议。由于议会无法持续召开,《(部长级)调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形成之初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调解法》在《草案》的基础上形成,并增添了一些新内容。《调解法》废除了《民事诉讼法》针对离婚纠纷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调解的部分不同规定,该法的大部分内容于2004年5月1日生效。(https://www.xing528.com)

作为典范,《调解法》影响了欧洲各国的调解立法活动。2005年颁布的列支敦士登《民事案件调解法》、2008年颁布的斯洛文尼亚《民商事调解法》以及2012年颁布的德国《促进调解及其他庭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均以奥地利《调解法》为参考文本。自2003年颁布以来,除增补《调解员培训规则》[6],《调解法》从未被修改过。有关跨境调解的内容被单独规定在2011年5月21日起实施的欧盟《调解指令》[7]中。在《调解法》的起草过程中,司法部受权力配置所限,无法顺利开展起草工作,因此曾对联邦政府管理调解活动的权限与能力提出质疑。此外,大多数法律评论员都对《草案》提出批判。批判要点之一是将该法适用范围局限于民事调解活动的立法原意的做法会导致案件性质分析与纠纷解决的分离,有悖于调解的本质要求。另一个主要的批判在于《调解法》的制定可能会造成法律的不确定性,特别是《草案》中对调解员法定资格的限定,使得那些未经法定注册的调解员开展的调解活动成为刑事犯罪行为。该规定在表决通过前被废除,未注册的调解员也可以自由调解民事纠纷而不被认定为犯罪。现在,《调解法》的规定被公认为比较合理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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