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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登记注册的调解员的数量比较多,但事实上调解案件的数量并不多。匈牙利立法者始终坚持实现正义是纠纷解决的首要目的,调解也不例外。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调解模式单一。在匈牙利,调解是调解,诉讼是诉讼,适用两套不同的程序,由两套完全不同的人员主持。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否实现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上述规定与调解的宗旨相悖,不利于纠纷的灵活解决和调解制度的推广。

实践中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匈牙利调解制度虽然已经确立,但是始终以一种温和的方式发展。尽管登记注册的调解员的数量比较多,但事实上调解案件的数量并不多。根据有关数据,2003年调解案件数为395件,2007年增加至1729件,2008年则减少到1559件。上述案件中,2003年调解成功343件,成功率为87%;2007年调解成功1135件,成功率降低到76%;2008年调解成功1038件,成功率为77%。总的来说,调解制度在匈牙利的使用频率比较低。[26]究其原因,研究者认为可能和立法者的认识以及调解制度设计有关。

匈牙利立法者始终坚持实现正义是纠纷解决的首要目的,调解也不例外。为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必须制定严格的调解程序。调解员是调解的组织者,其个人的学识、品行和经验对调解公正性的实现至关重要,因而,必须对调解员的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调解法》设置了较高的调解员准入门槛和严格的调解程序。这些规则与调解所要求的灵活性和高效性相违背,严重阻碍了调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调解模式单一。匈牙利只有民间调解,尚未构建法院调解、行政调解等其他调解模式。自然人或者法人具有调解资格并且在公共管理与司法部登记之后方可成为调解员。禁止没有调解资格的主体主持调解的做法虽然可以保证调解的质量,但严重影响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2.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不完善。在匈牙利,调解是调解,诉讼是诉讼,适用两套不同的程序,由两套完全不同的人员主持。《调解法》对于诉调衔接机制的程序规定较粗疏。如果调解失败,进入诉讼程序,与未经调解直接起诉程序一样。由于没有建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和诉讼中调解制度,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调解,与纠纷发生之后直接调解的程序一样。因此,对于调解成功率比较低的纠纷,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诉诸法院。

3.调解协议执行难。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否实现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只有得到法院认可或者经过公证机构认证之后的调解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法院认可或公证机构认证都须另行支付费用。

4.调解程序僵硬单一。具体表现如下:调解过程必须全程书面记录;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首次听审和调解协议签署两个阶段;限制全程在线调解的使用;包括刑事调解在内的所有调解适用完全一样的程序步骤。上述规定与调解的宗旨相悖,不利于纠纷的灵活解决和调解制度的推广。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匈牙利国家概况》,http://www.fmprc.gov.cn,下载日期:2016年3月23日。

[2]Pokecz Kovacs&Attila,Hungarian Law in the First Decade of the 21st Century(Hungarian Law-Comparative Law),Studia Universitatis Babes-Bolyai Jurisprudentia,2011,Vol.2011,Issue 4.

[3]匈牙利设立了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由14人组成,专门对立法进行违宪审查,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宪法法院是东欧剧变后匈牙利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4]孙万胜等:《关于东欧四国司法制度变革情况的考察报告》,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5]2005年第83号法令(Act LXXXIII/2005)、2006年第4号和第109号法令(Act IV and CIX/2006)、2007年第82号法(Act LXXXII/2007)、2008年第30号法令(Act XXX/2008)、2009年第29号、第47号、第50号和第149号法令(Act XXIX,XLVII,L and CXLIX/2009)、2010年第152号法令(Act CLII/2010)先后对《调解法》作了修改。

[6]该指令全文参见《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陈洪杰译,齐树洁校,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欧盟《调解指令》第12条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在2011年5月21日之前遵照指令颁布必要的法律、规章和行政规定。

[7]2010年匈牙利大选中,首相奥班(Viktor Orbán)和他的同盟者在议会中获得三分之二多数,在新组织的政府之中,部委数量减少至8个,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处于裁撤之列。因此,匈牙利不再有独立的司法部。原司法部的职权由新成立的公共管理与司法部(Ministr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Justice)行使。

[8]Roth Erika,New Tendencies in Hungarian Criminal Justice,Lex ET Scientia International Journal,2012,Vol.19,Issue 1.

[9]匈牙利于2006年引进了刑事调解制度,刑事调解适用《调解法》的所有规定。因此,匈牙利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民商事领域

[10]范愉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2~324页。(www.xing528.com)

[11]齐树洁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8页。

[12]范愉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9~562页。

[13]范筱静:《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载《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4期。

[14]Szoke Gergely,Possibility of Online Mediation under the Hungarian Mediation Act,Masaryk University Journal of Law and Technology,2007,Vol.1,Issue 1.

[15]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检察官有权决定调解;对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检察官无权决定调解,必须由法官决定。

[16]Roth Erika,Ensuring Uniform Administration of Law in Criminal Matters-The Hungarian Way,Lex.ET Scientia International Journal,2010,Vol.17,Issue 1.

[17]Roth Erika,New Tendencies in Hungarian Criminal Justice,Lex.ET Scientia International Journal,2012,Vol.19,Issue 1.

[18]《调解法》第30条列举了须通知的信息:调解的原则和调解协商的主要阶段;快速高效地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程序的费用;调解员和专家的保密义务等内容。

[19]《调解指令》发布之前,匈牙利没有法定的调解员职业教育,调解员教育课程主要由国家调解员委员会提供,或者由调解员自学。2009年公共管理与司法部发布行政命令,对调解员职业教育以及后续教育进行了全面规范。职业教育的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调解员必须定期参加。

[20]Klaus J.Hopt&Felix Steffek,Mediation:Principles and Regulat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617~619.

[21]范愉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8页。

[22]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3份协议:第一份协议是同意调解的协议;第二份协议是选择调解员的协议;第三份协议与程序终结有关;如果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可能会有一份终结调解程序的协议。

[23]Klaus J.Hopt&Felix Steffek,Mediation:Principles and Regulat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610~619.

[24]该规定在实践中有了新发展,现在只要求当事人在调解第一次听审和调解协议的签署阶段必须亲自到场。

[25]齐树洁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0~102页。

[26]Klaus J.Hopt&Felix Steffek,Mediation:Principles and Regulatio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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