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指在非司法性和非行政性的民间组织、团体或个人主持下进行的调解。[11]其主要包括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主持的调解,及自然人以法人的名义主持的调解。匈牙利民间调解和我国的民间调解不同,其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解收取费用;二是调解员有严格的资格限制;三是调解员可以进行刑事调解。
民间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完善的司法确认机制来保证调解协议的执行。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须由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确保纠纷继续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修改后的2008年《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法院应当审查调解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如果法院同意当事人调解,则诉讼程序中止,当事人须在法院作出裁决的6个月内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在调解员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且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该协议即具有和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案件在起诉前已经过调解,原告须在起诉状中写明。虽然《民事诉讼法》改进了诉调衔接机制,但相较于欧盟的其他国家,该机制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2.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12]的一种,指当事人在调解员的组织下通过电话会议、电视会议等远程方式进行的调解。在线调解依赖于以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为基础的远程交流,对硬件设施要求较高,具有快速便宜、高度机密、避免有争议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语言交流等优势。[13]必须明确,在线调解的组织者必须是专门的调解机构。在线调解是社会调解的一种具体的实现方式。
在调解立法的框架下,在线调解的正当性备受争议。根据《调解法》的规定,有两个场合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1)调解第一阶段的第一次听审;(2)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后签署调解协议时。除此之外,其他程序都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网络会议、远程交流等方式进行。该规定限制了全程在线调解的适用。虽然全程在线调解与《调解法》的规定相违背,但如果当事人通过全程在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法官在重新审理案件时,虽然不会直接认可调解协议,却可能会将该协议作为合同审查,最终裁判结果也往往会采纳该调解协议的处理方案。该司法实践对《调解法》的效力以及调解协议的公信力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很多学者正在讨论修改《调解法》,以增强调解程序的灵活性。[14](www.xing528.com)
3.刑事调解
2006年第123号法令首次将调解制度引入刑事司法领域。2001年3月15日施行的《欧洲议会关于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决定》在匈牙利刑事调解制度的确立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该《决定》第10条要求各成员国鼓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对于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在后续的裁判中必须参考调解协议的内容。
在侦查程序中,检察官如果发现案件可以调解[15],且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同意调解,应当宣告中止侦查程序6个月,将案件移交调解。调解员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斡旋协商,以求达成调解协议。一旦调解成功,犯罪嫌疑人同意赔偿或者保证以其他方式补偿被害人,检察官收到调解协议并确定犯罪嫌疑人履行完毕后,即作出不起诉决定。[16]
刑事调解程序只是一种救济被害人,缓和社会矛盾的特殊方式,并不能代替刑事司法程序,也并非刑事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或者必要组成部分。整个刑事调解过程中只有两个阶段与检察官或者法官有联系:一是调解开始阶段,检察官或法官认为案件可以调解,将案件提交给调解员;二是检察官作出起诉决定以及法官审判时须考虑调解结果。其他阶段与民商事调解一样,适用《调解法》的规定,由具有执业资格的调解员主持进行,不允许国家机关介入。[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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