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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仲裁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罗马尼亚仲裁制度具有很强的问题导向性和适应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司法实务仅承认域外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建立科学合理的仲裁制度十分必要,罗马尼亚仲裁制度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值得借鉴。罗马尼亚是苏联的忠实追随者,曾被视为“最正统的卫星国”。与罗马尼亚基本人权条约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国际法规应优先考虑,除非宪法或国家法律对当事人更有利。

罗马尼亚仲裁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尽管罗马尼亚仲裁制度具有很强的问题导向性和适应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新《民诉法》第603条第3款规定,当仲裁裁决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或者在不动产上建立另一个物权,为确保其真实性,仲裁裁决应当提交法院备案或取得公证机构的公证。只有当法院备案或者公证机构公证后,不动产所有权才能够被转移,不动产上的其他物权才能建立。该规定与新《民诉法》第606条和第615条的规定完全矛盾。[23]新《民诉法》第606条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约束性;第615条规定,仲裁执行令和司法强制执行具有同等效力。即使没有上述规定,在裁决履行适用时增加程序的做法也是不严格的,因为没有条文规定司法确认和公证行为是裁决生效的必要因素。而且,该规定还将给公证一项超出其能力的特权。[24]

2.新《民诉法》第613条仅仅规定了受理的撤销情形,学者一致认为法律文本应明确规定反对撤销行为的情形和理由。“仅仅受理的撤销仲裁裁决部分可上诉”的规定等于合法宣称:上诉是解决所有具有争议的撤销裁决行为的途径,这必然导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反对撤销仲裁的上诉过程将面临问题。

尽管由于立法上的原因,新《民诉法》存在一定缺漏,但是其主动与欧盟和国际立法相协调,创造了一个更具有吸引力和灵活性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现行仲裁制度不仅与社会经济现实相适应,而且具有一定的时代超越性。我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与罗马尼亚相差甚大,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深化改革阶段,这一点与罗马尼亚是一致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司法实务仅承认域外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2015年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但是不承认国内的临时仲裁裁决。这种状况不利于全面发挥仲裁制度在民商事争端解决方面的作用,也无法适应我国仲裁制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仲裁制度十分必要,罗马尼亚仲裁制度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值得借鉴。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罗马尼亚国家概况》,http://www.fmprc.gov.cn,下载日期:2016年3月22日。

[2]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简称“苏东国家”。罗马尼亚是苏联的忠实追随者,曾被视为“最正统的卫星国”。参见夏纪缘:《1958年苏联从罗马尼亚撤军始末》,载《俄罗斯研究》2010年第6期。

[3]在法制度的发展方面,东欧国家大都强调其大陆法系传统以及他们本来的欧洲“血统”。事实上,大多数东欧国家在采纳社会主义法系之前,已具有丰富的大陆法系司法经验。参见徐卉:《东欧国家法官任命制度改革研究》,http://www.cssn.cn,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8日。

[4]《罗马尼亚宪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宪法规定的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解释和执行应符合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条款和其他罗马尼亚承认的公约。与罗马尼亚基本人权条约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国际法规应优先考虑,除非宪法或国家法律对当事人更有利。

[5]吕中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仲裁问题及其对策》,载《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1期。

[6]European Commission:Technical Report on Romania,2015,http://ec.europa.eu/,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3日。

[7]PIB是Le produit intérieur brut(国内生产总值评鉴指数)的缩写。参见P.D.Vicentiu&M.Popescu,Considerations Regarding the Evolution of Commercial Trades in Romania after Integration EU,Metalurgia International,2008,Vol.13,Issue 2.

[8]张圣翠:《国际商事仲裁主体可仲裁性规则及其适用》,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9]孙南翔:《国际商事仲裁员资格特征研究——兼评我国贸仲委选聘仲裁员之实践》,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13年第1期。

[10]国际法律办公室(International Law Office):New Civil Procedure Code Improves Arbitration Procedure,http://www.international lawoffice.com,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5日。(www.xing528.com)

[11]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版,第211页。

[12]解决商事纠纷时,仲裁庭应当考虑贸易习惯和法律的一般原则。参见《批准法院仲裁程序规则参照罗马尼亚工商会》,载《罗马尼亚官方公报》2014年8月19日第1版。

[13]国际仲裁的费用主要由律师费用、专家费用及仲裁员的费用组成。参见吴希家等:《国际仲裁费用及成本控制》,载《北京仲裁》(2014年第4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14]I.Bǎcanu,Controlul judecǎtoresc asupra acfiunii arbitrale,Lumina Lex Publishing House,2005,pp.22~33.

[15]齐树洁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2页。

[16]东欧剧变前,罗马尼亚的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市级法院(包括县法院)、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军事法院组成。剧变后则由地方法院、区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宪法法院组成。

[17]N.M.Stoicu,Drept Constitufional si Institufii Politice Vol.II,Casa Cǎrtii de StiinlǎPublishing House,2014,pp.282~286.

[18]I..Deleanu,Tratat de ProcedurǎCivilǎ,Vol.II,Universul Juridic Publishing House,2013,p.614.

[19]G.Mihai,Arbitrajul Internafional si Efectele Hotǎrarilor Arbitrale Strǎine,Universul Juridic Publishing House,2013,p.33.

[20]D.Berlingher,Drept Internafional Privat,Cordial Lex Publishing House,2012,p.234.

[21]一旦仲裁审理终结并作出仲裁裁决,临时仲裁庭即自行解散。仲裁员的选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争议的解决过程和结果。关于对仲裁员的专业能力的要求,参见M.N.Stoicu,Condition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Commercial Activities by Professionals,Studia Universitatis Vasile Goldi,Arad Economics Series,2012,Vol.22,Issue 2.

[22]在国际私法领域,国际仲裁一般适用于解决两国间具有法律性质的争端,通常由当事国根据事先或事后签订的仲裁协定或某些条约中的仲裁条款,将争端交由双方选定的仲裁人所组成的仲裁法庭依照一定的程序审理,审理的结果(即裁决)为最后决定,双方均应服从。参见D.Berlingher,Drept Internafional Privat,Cordial Lex Publishing House,2012,p.227.

[23]对新《民诉法》第603条第3款规定的批评,参见I.Les,Hotǎrarea Arbitralǎin Reglementarea Noului Cod de Procedurt Civili,Dreptu l,2011,No.10.

[24]C.Rosu,Drept Procesual Civil.Partea Specialǎ,3 rd edition,C.H.Beck Publishing House,2010,pp.32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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