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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效力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法》第11条规定,只要调解程序存续,诉讼时效就一直处于中断或中止状态。首先,在调解程序的持续时间内,调解排除了司法管辖权,即已经审理的案件必须中止审理。《调解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行为表明调解程序的正式启动,这需要《调解条例》或者《政府公告》予以明确。

1.实体法的效力

长期以来,调解制度在希腊的使用率极低。为此,司法部希望借助《调解法》及一系列的激励措施,最大限度地激发希腊民众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司法部认为,调解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可以消除原拟通过诉讼和仲裁来解决纠纷的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好讼”的希腊人不用担心因选择调解而丧失胜诉权。

《调解法》第11条规定,只要调解程序存续,诉讼时效就一直处于中断或中止状态。首先,在调解程序的持续时间内,调解排除了司法管辖权,即已经审理的案件必须中止审理。其次,调解可以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确定调解程序开始的时间,无疑是确定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时间起点最为关键的一点。但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调解从何时开始,只规定了调解可能发生的情形:(1)双方当事人在案件未决前同意使用调解。(2)法庭在审判案件时建议当事人使用调解。(3)其他欧盟国家法庭希望当事人使用调解。(4)依法定义务须适用调解。以上4种情形只是使得调解可能发生,并不能决定该程序是否真正启动,因为程序的启动取决于当事人。《调解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调解开始的时间,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时间不好准确界定。关于这个模糊点,与其说是立法者的疏忽,不如说是其高明之处,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模糊点来扩大时效利益,这也达到了希腊调解立法的本意,即尽可能地调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的积极性。但该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体系间的矛盾,下文将对此予以分析。(https://www.xing528.com)

2.程序法的效力

调解程序的启动意味着排除或中止了司法管辖权,法律规定调解程序时限为3个月到6个月。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未实施实质性调解行为,那么法院可以重新开庭审理。由此可见,程序法上的中断或者中止须以实质性调解程序的启动为前提,若当事人只是达成或签订了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意向协议,并不能排除司法管辖或者中止法院裁决,此时只是在实体法上产生了合同效力。因而,即使当事人已经一致同意选择调解手段,但如果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当事人完全可以继续诉诸司法,并请求法庭裁判。《调解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行为表明调解程序的正式启动,这需要《调解条例》或者《政府公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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