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原则是指调解应当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不得旁听,新闻媒体不得采访、报道,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而妥协所作的陈述、承认,不得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而被披露或者使用。[10]《调解法》规定调解必须在保密的状态下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了争取调解的成功,凡参与调解的人员都有权了解存在争议的案情和法律上的争点,这无疑给调解保密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为此,《调解法》第10条规定:“参与调解的人员,都必须签订遵守保密义务的书面协议。”该法同时规定,调解最终达成的协议同样受到保密性约束,除非当事人因申请强制执行而必须公布调解协议。
美国弗里德曼教授认为,调解保密性是指当事人保持调解内容免受用作后续法律程序证据的能力。[11]获得“免受用作后续程序证据的能力”有利于解除当事人的思想包袱,以便敞开心扉地沟通、对话,有助于调解程序的开展和调解协议的达成。希腊调解保密原则的另一价值在于:参与调解的人员,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作为证人的资格缺失和义务豁免,即调解参与人没有义务作为证人参与后续纠纷解决程序,在调解中所作的陈述记录不具证据能力。《调解法》规定,未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员对所了解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的主张均不得披露给法官,也不能在另一司法程序中透露;甚至在同一司法过程中,调解阶段的信息和内容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能在此后的其他阶段被使用或披露。然而,调解保密亦有例外。《调解法》规定,当制定重要的公共政策时,有必要披露调解信息的,调解信息可以公布。例如,为了保护儿童的特殊利益和人身权益,调解信息可以被披露。调解保密的意旨在于为当事人创造轻松、坦诚的对话氛围,不必担心调解中涉及的信息可能作为对己不利的证据。但当调解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披露调解信息的行为具有正当依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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