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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调解机制的引入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大利司法体系存在的弊端,集中表现在民事案件平均持续时间长达9年。随后,意大利于1940年将调解纳入《民事诉讼法》。至此,调解被视为一项由法官主持的法庭内设程序。因此,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势必成为意大利调解立法的主要任务。意大利于2010年3月20日通过了第28号法令,[4]将以调解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国内法律体系。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调解机制的引入

意大利司法体系存在的弊端,集中表现在民事案件平均持续时间长达9年。[2]过分冗长的诉讼时间造成的正义脱离,使许多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拒绝司法为理由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意大利司法机关。[3]虽然意大利议会已经颁布法律,以减轻起诉人的讼累,但是改革措施未能触及司法效率,因而效果并不理想。为了改变拥挤不堪的法院系统、减少诉讼迟延和实现案件分流,意大利逐渐转向调解制度,并不断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

早在1865年意大利就存在调解的做法。调解第一次出现在正式的法规文本中是在20世纪30年代。随后,意大利于1940年将调解纳入《民事诉讼法》。至此,调解被视为一项由法官主持的法庭内设程序。在接下来的半个世纪中,调解在越来越多的纠纷领域中得到适用。意大利调解立法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与其相悖的是民众使用调解的意愿并不强,申请调解的案件数量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势必成为意大利调解立法的主要任务。(www.xing528.com)

意大利于2010年3月20日通过了第28号法令(No.28/2010),[4]将以调解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国内法律体系。新法令对意大利法律体系来说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在此之前,意大利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应当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和劳动纠纷时首先进行调解,据此,意大利法律将强制调解作为法院审理程序的第一步,该调解过程在法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但是,新法令规定的调解制度已不再是庭审程序的一部分,而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的合意的基础上,以期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以满足各方当事人需求。双方当事人不应被强制达成调解协议。虽然调解协议不能违反法律,但也不应被限制在法律框架内,而应根据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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