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在立法进度上较其他欧盟成员国迟缓,但西班牙最终完成了根据《调解指令》在跨境民商事领域进行调解立法的任务,将调解制度纳入了全国性法律体系。尽管西班牙国会在修改、审议《调解法》时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增加了规定,但现有规定仍无法满足实践操作的要求,有待今后的立法对此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尽管在立法进度上较其他欧盟成员国迟缓,但西班牙最终完成了根据《调解指令》在跨境民商事领域进行调解立法的任务,将调解制度纳入了全国性法律体系。《调解法》对于欧盟所要求的如下基本要求都作了详尽规定:建立跨境自愿调解的程序;确保调解过程的私密性;不损害当事人在调解终结后重新选择诉讼或仲裁以解决争议的机会;有效解决纠纷以及提供使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效力的途径。《调解法》不仅完整地遵循《调解指令》的基本要求,而且将调解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西班牙国内的民商事纠纷,成为西班牙第一部全国性调解立法。研究者认为,《调解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关于调解的基本原则的明确规定;关于调解员须为调解提供担保的规定;对于调解过程的步骤不作详细规定,从而赋予了当事人和调解员更多的自由;提供了较为便捷、低廉的途径使调解协议获得强制力;有关“在线调解”的创新性规定等。
《调解法》实施以来,在总体上获得正面评价的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受到了一些批评,首当其冲的就是有关调解员任职资格的过于笼统模糊的规定。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调解员资格认证标准和调解员国家注册制度,一个地区的调解员难以在其他地区获得认可,由此阻碍了调解机制在跨地区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尽管西班牙国会在修改、审议《调解法》时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增加了规定,但现有规定仍无法满足实践操作的要求,有待今后的立法对此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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