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希望通过调解获得令人满意的纠纷解决方案的当事人来说,选择一位兼具能力和经验的调解员至关重要。调解员是调解的关键部分,其在调解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调解员不是为争议提供解决方案的裁决者,而是仅为争议双方传递信息,促成协议达成的中立第三人。一名合格的调解员应引导调解程序的进行,使当事人各方充分地参与协商,最后达成符合双方意愿的协议。西班牙《调解法》参照《欧盟调解员行为守则》[16],根据《调解指令》的要求,对有关调解员的责任、义务及教育等方面做出如下规定。
1.调解员的选任
根据《调解法》的规定,调解员可以由当事人一方选任或者根据双方合意确定。当事人既可以在有法定资格的调解员名单里选任,也可以通过选择调解机构由其来指派调解员;既可以选择律师作为调解员,也可以选择其他人员;既可以选择公共调解机构的服务,也可以选择民间调解机构的服务。调解以一名调解员的参与为常态,如果争议事项较为复杂或者当事人共同要求,《调解法》也认可由多名调解员协同参与。在签署了调解服务协议后,当事人和调解员之间就形成了类似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出偏见、非中立等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聘调解员。
2.调解员的义务和责任
(1)注意义务
《调解法》明确规定了调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一系列注意义务,其中包括:①告知义务。调解开始以后,调解员有义务向当事人阐明本次调解的特点、流程,帮助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和效力。②沟通义务。调解员并不需要为当事人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其主要作用在于帮助各方当事人沟通信息,增进理解,引导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③保密义务。调解程序的所有参与者对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资料信息都负有保密义务。调解员参与整个调解过程,可以接触到各方当事人的文件资料,因此负有更多的保密义务。《调解法》规定,对于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各方当事人的资料文件,调解员负有保密义务,不能随意透露给他方当事人;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将文件归还当事人;对于不能归还的应当记录在案,并至少保留4个月。
(2)忠实义务(www.xing528.com)
中立而无偏见是对调解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基本要求。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应当始终坚持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起着增进沟通交流的桥梁纽带作用,促使当事人自己达成纠纷解决协议。调解员在心理上不能偏向任何一方,这是因为调解员的偏好可能会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合理。因此,调解员在程序开始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状况有可能会使其产生偏见,当事人有权获知并选择是否接受该调解员的调解。为彰显调解员无偏见性的重要意义,《调解法》详细罗列了如下3种影响调解员公正性的情形:①与当事人一方存在某种个人关系,比如合同上的或业务上的往来关系。②与调解结果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③调解员本人或与他同一机构的其他人员在除调解以外的其他场合中支持过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值得一提的是,《调解法》在规定调解终结的常见原因时,准许调解员在确认当事人各方的立场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决定终止调解。虽然这条规定符合《欧盟调解员行为守则》,但是研究者认为,此项规定不仅违背了调解员的忠实义务,而且不符合调解的当事人自愿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开始或终止调解程序。
(3)责任
《调解法》明确规定,调解员违反诚信原则,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确保调解员承担责任,《调解法》要求调解员须投保或提供足额担保。不过,对于强制投保的范围和比例,还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规定。除此之外,在调解员对其过错承担首要责任的同时,调解机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调解机构可在承担责任之后向造成损失的调解员追偿。[17]
3.调解员的资格
《调解法》对于调解员资格的规定比较笼统。最初的5/2012号皇家法令只规定了通过国家正式认可的机构开设的特定课程的人员可以获得调解员资格,该法令不仅没有提及关于培养期限、费用及有培养资格的机构等重要信息,而且没有限定作为调解员所必需的基本学历背景。西班牙国会在审议修改该法律的过程中显然发现了这些问题,于是做了一些改进。新的规定要求调解员具有由国家正式认可的大学颁发的学历,或者具有卓越的专业背景。但是,国会的修改并没有完全弥补这一缺陷,关于调解员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仍然是《调解法》最薄弱的一环。在调解员资格的规定上,全国性立法缺位,而各地区规定各异,导致各区之间不能互相认可调解员资格,本地区的调解员很难在其他地区执业,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调解在跨地区纠纷中的适用,不利于调解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
除了符合基本的教育背景,调解员还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从事的职业不能对调解产生法定限制等。但是,《调解法》没有规定确保调解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实质性措施,例如违背基本条件时吊销调解员资格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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