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自主调解
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以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将现有的或未来发生的争议交付调解解决。当事人以调解条款的形式,自主决定将争议提交调解是调解程序启动的常见模式。《调解法》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纠纷的解决具有调解条款的情形下,当事人须依约进行调解,不得启动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一方已经提起的诉讼程序,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既有调解条款,使已经开展的诉讼程序中断。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将调解条款提交法院,在普通程序中,须于答辩期限起算后的10日内提交;在简易程序中,须于收到审讯传票后5日内提交。[10]然而,研究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有违调解的自愿属性,而且会导致争议的迟延解决。实践中多见当事人一方以提交调解条款或约定的方式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因为根据西班牙法律的规定,这样的中断最长可达6个月。显然,西班牙立法者此举意在效仿仲裁机制中仲裁协议的效果,却忽视了仲裁协议和调解条款或约定对于当事人全然不同的效力,因此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延误了纠纷的解决。
2.法院转介调解(www.xing528.com)
不同于许多其他欧盟成员国,西班牙没有推行法院强制调解制度。尽管如此,法院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也积极地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在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时,法院会预先告知当事人,案件可以提交调解解决。进入审理程序以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待程序性障碍消除、案件事实确定后,试图推动调解。任何阶段只要当事人表现出调解意愿,法院都有义务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能力自行解决纠纷。正是法院在推动调解方面表现出的近于“热衷”的态度,调解在许多时候被视为司法的衍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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