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8年5月21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发布《调解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于2011年5月21日前根据该指令进行民商事调解制度的立法,以推进调解在跨境民商事争议中的适用。显然,西班牙政府采取皇家法令的方式进行立法,意在通过简化立法程序,快速通过调解法,以规避欧盟的制裁。这一立法程序于2012年6月28日正式完成。在此之前,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多散见于各地区的家事及民商事立法之中。
2008年5月21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发布《调解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于2011年5月21日前(第10条除外,该条文必须在2010年11月21日前实施)根据该指令进行民商事调解制度的立法,以推进调解在跨境民商事争议中的适用。为了避免欧盟的经济制裁,西班牙政府于2011年4月紧急启动立法程序,终于在2012年3月颁布了5/2012号皇家法令。[4]5/2012号皇家法令是西班牙法律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按照西班牙《宪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该法令只需获得众议院的通过即可生效。显然,西班牙政府采取皇家法令的方式进行立法,意在通过简化立法程序,快速通过调解法,以规避欧盟的制裁。然而,2012年3月,就在众议院即将通过该皇家法令之际,西班牙国会根据《宪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决定将5/2012号皇家法令作为立法案重新审议,并提交议会修改。这一立法程序于2012年6月28日正式完成。2012年7月,该法律文本经西班牙官方公报发布,成为现行的西班牙《调解法》。
《调解法》是西班牙第一部全国性调解立法。在此之前,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多散见于各地区的家事及民商事立法之中。《调解法》不仅吸纳了《调解指令》所要求的跨境民商事调解规则,而且对西班牙国内民商事调解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它的颁行基本上满足了民商事调解实践的需求,推动了调解在民商事争议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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