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法》第3条至第9条对调解的基本原则作了细致规定,这些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在葡萄牙境内进行的任何性质的调解。在每个原则之后,《调解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
1.自愿原则
《调解法》规定,调解是一项完全自愿的程序,需要在当事人完全了解调解程序并同意后,方可进行。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撤回调解申请,调解即告终结。此外,《调解法》还明确,拒绝或者中止调解不会构成侵权行为,也不会影响随后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2.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要求除因“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外,调解员应当对在调解程序中获得的信息保密。对于何谓“公共政策”,《调解法》通过列举的方式予以说明:(1)在监护权调解中儿童的利益;(2)为保护人身(包括生理、心理)的健全;(3)为了保护与前述同样重要的利益。
3.平等、中立原则
在调解程序中,必须平等对待当事人。因此,调解员合理安排程序以保证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调解员不得与争议事项具有利益关涉。(www.xing528.com)
4.独立原则
调解员有义务根据职业需要,保护其独立的地位。调解员应当在不受其自身利益、价值观以及外界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履行职务。如果调解员的行为不符合技术或执业规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效能原则
调解员在完成相应的训练后,尤其是需按照《调解法》第24条的规定完成司法部认证的相关培训,才能获得相应的调解资格。如果调解员违反包括《调解法》以及其他有关调解的规范,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6.可执行原则
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满足以下条件,无须经过司法确认便可获得强制执行效力:(1)争议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无须司法确认事项;(2)当事人有权同意调解;(3)通过调解获得的结果是在法律上可以预见的;(4)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公共政策;(5)由经过司法部确认的调解员主持调解(不适用于公共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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