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如同一审判决,当事人可据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新仲裁法倾向于坚持一裁终局原则,规定仅在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可上诉,且案件并非依据衡平法或通过友好仲裁方式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方可就仲裁裁决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上诉。
新仲裁法第45条规定:“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30日内,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庭更正文本中的任何计算错误、笔误、排印错误或任何类似性质的错误,或要求仲裁庭澄清终局裁决中的意思表达不明之处。仲裁庭亦可在上述期间内对相关错误主动更正。”仲裁裁决一经确定,即已不能请求更正、澄清及不能提起上诉时,裁决便可作为执行凭证。当事人在上述30日期间届满后,仍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但这并不导致执行之诉的中止或撤销。只有在被执行人向法院交纳相关的担保后,执行之诉才会中止,直至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作出判决。
【注释】
[1]Troika是指由欧洲委员会、欧洲央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组成的三方委员会,其组成目的是为了拯救欧洲的金融危机,特别是为了监督希腊、爱尔兰和葡萄牙三个接受财政援助的欧洲国家如期完成救助计划设定的改革目标。
[2]葡萄牙政府为解决国内的财政危机,与Troika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并因此而获得Troika三方组织的贷款,但救助计划亦要求葡萄牙作出经济及财政方面的改革,其中包括规定葡萄牙必须于2011年9月底前起草一部新的仲裁法并于2011年底获国会通过和颁布。
[3]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版,第65页。
[4]Lemes&Selma Maria Ferreira,Princípios e Origens da Lei de Arbitragem,AASP/Revista do Advogado no 51,p.33.
[5]马占军:《中国内地与澳门地区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6]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版,第148页。(www.xing528.com)
[7]Gotanda,An Efficient Method for Determining Jurisdiction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Columbia J.Transnat’l L 11,2011.p.15.
[8]赵秀文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62页。
[9]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9条、第17条。
[10]1976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6条。
[11]1998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3条。
[12]杨荣新主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205页。
[13]赵秀文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83页。
[14]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版,第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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