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有权就自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即使需要对仲裁协议或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的存在、效力或适用性作出审查。”仲裁庭作出的上述裁决属于临时裁决或中间裁决。第18条第8款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通过中间裁判或在就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的裁决中对自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判。”
1.裁决的期间
新仲裁法将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间,由旧仲裁法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该法第4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的期间,但前提是仲裁协议必须在第一名仲裁员接受任命之前订立。如果仲裁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间,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的期间为最后一名仲裁员接受任命之日起12个月内。经由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经仲裁庭决定,裁决期间可自由延长一次或多次,但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双方当事人保留协议反对期间延长的权利。上述裁决期间届满仲裁庭未作出终局裁决,仲裁程序自动终止,仲裁庭丧失继续审理该争议的管辖权,但这并不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根据该仲裁协议另行组建仲裁庭,展开新的仲裁程序。”(www.xing528.com)
2.裁决的形式及内容
新仲裁法规定仲裁庭的终局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独任仲裁员或合议仲裁庭的多数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签署。如果由首席仲裁员签署裁决,则必须在裁决内说明欠缺其余仲裁员签名的原因。由多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必须获得多数的表决同意,但有关排序、手续或者推动程序等问题,在获得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由首席仲裁员自行决定。根据新仲裁法的规定,除非仲裁协议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通过单一裁决或多个必要的部分裁决来判定争议的实质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