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一项不可或缺的临时性措施,旨在防止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利用所处优势地位,转移或销毁证据或财产,致使仲裁庭不能合理地作出裁决,或者即使作出后也难以执行。[8]仲裁保全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有各种不同的名称,例如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9]、临时性保全措施(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10]、保全措施与临时措施(conservatory and interim measures)[11]、临时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s)、临时救济(interlocutory relief)等。
很多立法者都以“仲裁机构作为民间组织,不具有国家赋予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12]为由,在仲裁立法中剥夺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旧仲裁法即未就仲裁临时措施作出任何规定,留给仲裁机构在其规则内自由发挥的空间。例如,葡萄牙工商业总会仲裁中心即授予仲裁庭作出适当的临时措施的权力,该中心于2008年7月29日通过的仲裁规则第4条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明显的相反协议,本规则授予仲裁庭作出适当的临时措施的权力。仲裁庭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向特定人士提供有关临时措施的适当担保。”经过多年的仲裁实践,葡萄牙仲裁界早已发现旧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因此立法者在新仲裁法中特别增加了一章,以10个条文详细地规范了保全措施和初步命令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根据新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的请求下,并在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后,针对有关的争议标的,颁布其认为必要的保全措施,包括命令一方当事人:在争议未解决前,保持现状或恢复原状;禁止实施可能对仲裁程序或争议标的造成损害的行为;保全可能对争议解决具有相关性的重要证据等。为使仲裁庭能够更好地作出上述保全措施,新仲裁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有关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声称的权利具有存在的真实可能性,且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2)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对被申请人产生的损害未明显超过申请人意图避免的损害。”(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