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仲裁庭缺乏管辖权”是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重要理由之一,因此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开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新仲裁法重视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但并不表示仲裁庭对自身管辖权问题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在法定条件下,法院仍有权对仲裁庭就自身管辖权问题作出的裁决进行司法复审。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庭作出的表明其具有管辖权的中间裁决后的30日内,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抗辩。
管辖权的确定在商事仲裁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商事法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依据。“仲裁庭缺乏管辖权”是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重要理由之一,因此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开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7]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doctrine of self-competence of arbitration court)既是各国仲裁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具有实践意义的现实问题。早在20世纪50年代,欧洲大陆已经出现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概念。1955年《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第13条第4款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因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力。如果仲裁员认定仲裁条款有效,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者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自权利,并且作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新仲裁法第18条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决,即使需要对仲裁协议或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的存在、效力或适用性作出审查。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只能在就争议的实质问题提出答辩之前提出,或者与答辩同时提出。仲裁庭可以通过中间裁决或在就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的裁决中裁定自身是否具管辖权”。新仲裁法重视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但并不表示仲裁庭对自身管辖权问题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在法定条件下,法院仍有权对仲裁庭就自身管辖权问题作出的裁决进行司法复审。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庭作出的表明其具有管辖权的中间裁决后的30日内,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抗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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