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推广调解制度,安大略省于1999年修改其《民事诉讼规则》,决定在较大的城市选出若干民事法庭试行诉中强制调解制度,即法院立案后,将案件直接转入调解程序。强制调解制度本是仅在多伦多和渥太华地区法院实施的试点项目。该制度实施两年后,评估委员会根据实施报告,认为其应当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纳入安大略省《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制范围。[13]该提案最终转化为安大略省《民事诉讼规则》第24条和第76条的规定。
为推广调解制度,安大略省于1999年修改其《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决定在较大的城市选出若干民事法庭试行诉中强制调解制度,即法院立案后,将案件直接转入调解程序。该制度在实验阶段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后即全面推广。安大略省《民事诉讼规则》以制定法的形式确立了诉中强制调解制度,以期在立案后,通过调解来避免诉讼程序的继续。强制调解制度本是仅在多伦多和渥太华地区法院实施的试点项目。该制度实施两年后,评估委员会根据实施报告,认为其应当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纳入安大略省《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制范围。[13]该提案最终转化为安大略省《民事诉讼规则》第24条和第76条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和解或其他原因,90%的诉讼案件在第一次听审前已经终结,但法院仍积压了大量未决案件。[14]根据安大略省《民事诉讼规则》第24条的规定,设立强制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降低诉讼成本,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高效公正地解决纠纷。强制调解的案件必须在被告第一次答辩后180日之内结案,纠纷解决时间的缩短可以有效地减少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支出,而且能使法院有更充足的时间来处理无法调解的复杂案件。(www.xing528.com)
一些学者认为,强制调解有悖于调解最重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调解的核心在于当事人达成合意,调解员只能予以协助,而不能对当事人施加任何压力。[15]但应当指出的是,强制调解所谓的强制只限于第一次调解协商,此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调解、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是否回到诉讼程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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