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867年宪法》的规定,联邦拥有结婚和离婚领域的立法权。议会制定《离婚法》(Divorce Act),以规范离婚的条件、儿童的监护、婚姻的维持和离婚的程序等事项。根据《离婚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才能申请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因感情不和分居超过一年。《离婚法》并不过于关注因谁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10]
加拿大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离婚,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未成年子女监护和抚养的合意。但最终是否选择调解程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却无法在婚姻关系解除、子女监护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依然需要转入诉讼程序审理。
法律要求离婚案件的代理律师促成当事人和解。根据《离婚法》第9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代理律师有义务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合理性。离婚律师在呈交给法院启动诉讼程序的正式文件中,必须保证其已经严格按照《离婚法》的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www.xing528.com)
根据宪法的规定,各省享有子女的抚养、监护、收养等领域的立法权。为了与联邦离婚调解程序相适应,各省进行了诸多配套立法。《安大略省未成年人保护改革法》(Ontario Children's Law Reform Act)授权法院在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调解程序,以达成未成年子女监护和探视等问题的合意。该法还对调解的启动条件、调解的法律依据、调解员的职责、调解书的形式、调解书的份数、调解书的制作场合、调解的费用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安大略省家事法》(Ontario Family Law Act)也有相似的规定,该法第3条规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分割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魁北克省以一种略微不同的方式将调解制度引入家事程序,《魁北克省民事诉讼法》(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du Québec)第814条第3款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已经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进行调解且无法达成合意时,法院才可以将子女监护、夫妻财产分割等与婚姻有关的纠纷转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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