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调解的程序具有非正式性和保密性。在加拿大,社会调解并不存在具体的法定程序。调解员的权力仅限于协助当事人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而不是对纠纷作出裁决。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员制作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通过发布一份终结调解的声明的方式终结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也可能因调解员认为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而终结。
社会调解的程序具有非正式性和保密性。在加拿大,社会调解并不存在具体的法定程序。社会调解机构的调解手册也只简单地规定了一些基本的调解程序,且这些程序只具有参考价值,并不必然适用。
根据ADR机构的调解手册,调解程序开始前,调解员应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调解的相关事项[6]进行交流。调解员的权力仅限于协助当事人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而不是对纠纷作出裁决。但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调解员可以提出有助于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方案。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且愿意付费,调解员可以邀请专家和律师参与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聘请了律师,他必须提前3日通知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员制作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通过发布一份终结调解的声明的方式终结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也可能因调解员认为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而终结。(www.xing528.com)
对社会调解达成的调解书有无强制执行力的问题,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一般认为,有约束力的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只有调解书写明或者表明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且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判例法则认为,社会调解制作的调解书和合同的效力一样,不可以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必须转化为法院的裁决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7]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在魁北克省,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尤其是《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注重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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