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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领域迎来职业化发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ADR的发展进程中,有关纠纷解决的技能培训逐渐发展成为专门的职业。由于仲裁的职业化程度一向较高,调解技能的培训成为ADR职业化的重点。各国和地区的调解职业化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培训机构层出不穷,调解员的数量增多,其素质明显提高。调解员资格评审制度的发展是调解职业化的重要助力。二是ADR的应用范围及功能不断扩大。三是ADR的发展格局和形式呈现多元性及多样化。

ADR领域迎来职业化发展

“职业化”是指一个拥有和运用独特的知识、技能、方法、思维模式和语言文字等的同质化群体,专门从事某类工作,通过向社会提供特定的产品来参与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在ADR的发展进程中,有关纠纷解决的技能培训逐渐发展成为专门的职业。由于仲裁的职业化程度一向较高,调解技能的培训成为ADR职业化的重点。

近年来,受国家鼓励与市场调节的影响,纠纷解决的资源向调解制度的配置份额较以往明显增多,如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汇集、优秀人力资源的聚合等。各国和地区的调解职业化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培训机构层出不穷,调解员的数量增多,其素质明显提高。例如,南非于2010年3月5日在斯泰伦博斯大学商学院的非洲争端解决中心成立了国际争端解决从业者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对解决争端的从业者进行资质认定并发布国家认证标准,认定对象包括调解员和仲裁员,还有培训员、课程评估员等。该委员会有权颁布国家注册的附属服务提供者证、经认可的争端解决从业者证、培训员证、课程评估员证;德国通过2012年颁布的《调解法》,以立法的形式界定了调解员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了调解员的培训与反馈机制;[70]2012年8月,香港地区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注册成立,创会成员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调解员资格评审制度的发展是调解职业化的重要助力。

调解是一种与调解人的经验、能力、知识(包括法律知识及其他必要的专门知识)乃至人格魅力密切相关的实践活动,因此,调解员的培训成为影响调解职业化的重要因素。各国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培养调解人才,许多社会机构和一些大学开展调解员培训。例如,2012年,莫斯科大学、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与莫斯科调解中心合作设立了调解员培训班。此外,调解教育已成为社会培训机构的一个商业增长点。值得一提的是,在调解教育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关注跨学科教育与部门法理论,普通法国家则更注重务实的技能训练。法国大多数调解员都有扎实的法律或人文科学背景;美国则在法律诊所教育中日益重视对学生的调解技能培训;南非更是在其三阶段的法律教育模式的第二阶段对法科生进行集中式调解职业培训,[71]其调解员的专业性得到了国际认可。南非的调解培训人员在发展中国家也受到广泛欢迎,尤其是培训商业和雇佣领域的调解员的人员。[72]

在调解职业化方面,各国和地区的态度不同:一是以匈牙利和葡萄牙为代表的许可模式。该模式要求调解员须经过官方许可注册后方可执业。二是以奥地利为代表的激励模式。该模式允许任何人充当调解员,但对当事人有利的一些规定,如保密性条款和时效条款等只有在调解由注册的调解员主持时才能适用。三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市场模式。该模式排斥公权力在调解职业化上的干涉,相信理性和自治的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www.xing528.com)

作为一项产生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正式确立于中世纪的古老纠纷解决制度,仲裁制度的职业化发展格外成熟。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来,伴随着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纷纷建立职业化仲裁机构或仲裁协会组织,国际性仲裁机构亦随之涌现。目前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CICA)、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LCI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简称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SIAC)、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等。[73]

总结域外ADR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如下几个趋势:一是ADR的正当性和法律地位不断提高。二是ADR的应用范围及功能不断扩大。三是ADR的发展格局和形式呈现多元性及多样化。四是ADR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即国家通过立法鼓励、促进和保障ADR的运行,同时予以必要的规制。域外调解在法制化、电子化及职业化方面的有益经验,可为我国调解现代化转型提供可资借鉴的资源。ADR的发展与司法改革的互动,促使法院承担起促进、协调和监督ADR的职能,并促进了传统的诉讼文化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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