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在民众诉讼需求大幅度上升,甚至出现局部性“诉讼爆炸”现象以及纠纷复杂化等背景下,掀起了以“接近正义”为主题的司法改革运动,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众接近和利用司法的权利,为民众寻求法律救济,实现个案正义创造更好的制度条件。这项旷日持久、辐射面广的运动迄今已经历了3个阶段,被称之为“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通过创立具有实际效果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制度,为经济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审判的途径和保障;紧接其后的第二次浪潮旨在努力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利益,包括在涉及公益的领域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起集团诉讼;第三次浪潮将正义与司法(法院)区分开来,重新理解和解释正义的内涵,使民众有机会获得具体而符合实际的正义,即纠纷解决的权利,这一理念所带来的就是ADR的发展。[47]
从“接近正义”的角度来看,困扰西方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问题主要包括诉讼迟延、诉讼费用高昂以及诉讼程序烦琐等问题。南非首席大法官桑代尔·尼科博在2011年7月8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司法会议上特别强调,在南非,面对日益加剧的司法危机,各级法院开始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司法中的拖延和案件积压现象,有些法院已尝试引入了ADR来缓解积压的案件。[48]
诉讼迟延或案件积压实际上等于拒绝审判,但人们现在却发出这样的哀叹:“诉讼迟延是诉讼制度与生俱来的、现在依然困扰着法院的难题。诉讼迟延对于司法的运作来说,几乎可以说是一种宿疾的慢性疾病。迟延是一种宿疾。”[49]尽管程度不同,但这种被称为诉讼制度的“宿疾”的诉讼迟延似乎无一例外地伴随着各国司法制度的运行,法治后进国家固然如此,许多法治发达国家也未能幸免,甚至更为严重。在意大利,诉讼迟延问题非常突出。普通诉讼的当事人通常需要等待10年才能获得其争议的最终解决。意大利学者Chiarloni指出,意大利民事诉讼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对寻求正义的公民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漫长的诉讼期间逃避法律责任;在葡萄牙,民事司法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满足民众的权利保护需求,其不良运行已经降低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巴西司法制度面临种种问题,其民事诉讼程序是复杂的、过时的、冗长的,诉讼成本高,配置到司法中的资源严重不足。一般来说,诉讼迟延问题在普遍属于法治后进国家的发展中国家表现得更为突出。比如20世纪90年代的印度,积案数已经超过了2500万件,一些案件的迟延长达20年。[50]荷兰的情况比较好,这主要是因为其建立了用以替代法院诉讼的更好、更快、成本更低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许多国家,诉讼费用高昂是横亘在民众与法院之间的鸿沟。例如英国,诉讼成本不仅很高,而且不可预测。在现实中,每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很可能都超出了争议标的的数额。欧文勋爵指出,诉讼费用高昂是英国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之一。[51]诉讼费用高昂是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咨询报告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最终报告》附录三专门探讨了诉讼费用问题。该附录指出,据统计,当诉讼标的额低于12500英镑时,诉讼费用大大超过了诉讼标的额。这意味着要通过法院主张1万英镑的权利,起诉人必须先要投入其请求的数额,而且他还要承担补偿对方诉讼费用的风险。由于42%的英国居民年收入不足1万英镑,这部分的居民在利用诉讼程序方面面临着诉讼费用的沉重压力。可见,降低诉讼成本已成为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情况不会比英国更好。在澳大利亚,诉讼量和诉讼的复杂性呈巨大的增长,而现行的制度人力密集、成本偏高、效率低缓。正如在英国那样,法律援助预算的紧张表明它已经难以维持下去。因此,澳大利亚已经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予以果断的缩减。美国的情况更为复杂,虽然其诉讼高成本的社会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被胜诉酬金制软化了,但该制度也引发了严重的问题。律师喜欢接手胜诉取酬诉讼,多半是受到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激励。[52](www.xing528.com)
并非所有国家的民众在支付诉讼费用方面都面临沉重压力。在德国,作为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特殊形式,国家诉讼费用救助致力于确保当事人以平等的方式接近司法。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按照其个人情况和经济状况,不能负担进行诉讼的费用,或仅能负担一部分,或仅能分期支付的,如果他要进行的权利伸张或权利防卫是有希望得到结果的,并且不是轻率的,可以通过申请而得到诉讼费用的救助。[53]总之,诉讼费用通常不会成为德国民众进行诉讼的障碍。当然,诉讼费用的低廉化并不意味着纠纷解决社会总成本的低廉化。事实上,相当部分的诉讼费用是以各种形式,如法律援助、诉讼保险转而由国家或社会承担,这种诉讼费用的转承担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在一些国家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程度。
程序烦琐是“接近正义”受阻的另一重要表现。以英国为例,郡法院与高等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审案件,前者处理的诉讼案件主要根据日常的理由审理,法律原则简单,问题也不复杂,此类案件一般而言并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但它一旦进入法院,接踵而来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大量的中间申请、法院针对这些申请作出的不同的命令以及与此有关的听审,其程序之复杂往往超出了人们诉讼前的想象。对大部分诉讼而言,其附属诉讼的工作量已超过诉讼本身,大量的拖延与耗费由此产生。[54]在德国,尽管不存在严重的诉讼迟延及诉讼费用高昂的问题,但基于专业化的法院设置理念,德国存在多种一审法院,这些不同的法院制定的法院规则条文和内容相当繁杂,使得普通民众根本无法理解,即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难以适从。
不难看出,诉讼迟延、诉讼费用高昂及程序烦琐是民众在实现“接近正义”方面受阻的主要体现,从国家角度看也是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存在问题的重要表现。此外,对于国家而言,诉讼数量的大幅增加也是其民事司法制度面临的一个问题,甚至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性问题。诉讼是民众实现“接近正义”的基本途径,因而诉讼数量的增加与民众“接近正义”之间至少在理论上不应存在冲突,但显然,诉讼数量的急剧增加普遍性地构成各国进行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放眼世界,诉讼案件剧增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现象,在一些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数十年前,荷兰与中国一样都被认为是“厌讼”文化主导的国家。[55]然而,从1985—2015年,荷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30年间,最高法院每年受理案件的数量也从过去的200件增至500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