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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美国存托凭证)的定义和主要特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第九上诉法院弗来彻法官认为,ADR泛指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办法。ADR的首要特征是当事人有权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自由地处理争议,当然,其自由的程度因不同的ADR而有所区别。无论是为了达成有约束力的或没有约束力的协议,经过谈判达成和解都是ADR的基本目标。与民事诉讼以当事人的权利为导向不同,ADR主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纠纷解决的焦点,因为利益而非权利才是当事人最终之利害所在。

ADR(美国存托凭证)的定义和主要特点

从现有资料来看,学者及有关法律文件均不赞同对ADR作语言精确与逻辑严密的概念界定:

Christian Buhring-Uhle认为,ADR一般泛指替代诉讼的任何程序。ADR在国内实践方面包括仲裁,在国际实践方面则不包括仲裁。[5]

Henry J.Brown认为,ADR泛指任何作为诉讼替代性措施的程序,通常涉及一个中立和独立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ADR包括仲裁。但除非有第三人介入,谈判本身不是ADR;只有在谈判失败时,ADR才开始启用。[6]换言之,谈判是启动ADR的前奏。

美国第九上诉法院弗来彻法官认为,ADR泛指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办法。[7]

施米托夫没有对ADR进行概念性界定,但他至少将协商程序、申诉程序、调解和仲裁看作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法。[8]

《ADR语言》(1992)认为ADR泛指为正常法律程序所接受的,通过协议而非作出强制性决定的解决问题的任何方法。Henry J.Brown认为该定义过于宽泛。[9]不过我国有学者认为该定义比较合理,并主张狭义的ADR,即认为ADR不含仲裁,也不含法律框架内的ADR,如诉讼或仲裁中的调解。[10]

1998年美国《ADR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1998)第3条规定,ADR包括由法官主持的审判之外的任何程序,具体而言,由中立的第三人通过诸如早期评估、调解、微型审理、仲裁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可见,除《ADR语言》等少数资料外,人们对ADR的内涵都持有共同的理解,之所以在ADR外延方面存在意见分歧,很重要的原因在于ADR仍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它具有很强的扩张性,这决定了ADR客观上只能是一个开放性概念。由于人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参照性概念对ADR的内涵进行外在的界定,因此ADR的开放性特征仅就其外延而言;而学者在对ADR进行宏观把握时,ADR的多样性却使得整体性研究与实证分析间以及不同的实证分析间经常存在冲突——比如仲裁的程式化与其他ADR方法迥然不同,为研究方便计,有些学者对ADR的外延作出某些限制或排除。我们认为,“ADR”实际上只起一种“标签”作用,换言之,它实际上是一个内部松散的“集”,其作用体现在具体的ADR中,从微观角度研究ADR似乎更为可取。因此,刻意限制或排除ADR的外延似无必要,应将ADR视为发展的、包容的系统,不仅可以包容一切现实存在、具有纠纷解决功能的非诉讼方式和机制,还能够将以后继续出现、发展变化的ADR涵盖其中,其基本原理亦可适用于大量边缘性纠纷解决现象和方式。[11](www.xing528.com)

尽管ADR方法数量众多,但不同的ADR方法间仍然具有某些相同或类似的特征。

1.意思自治。ADR的首要特征是当事人有权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自由地处理争议,当然,其自由的程度因不同的ADR而有所区别。

2.灵活性。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设计他们认为合适的程序,这种灵活性甚至可以延伸到纠纷解决的结果方面,使当事人不局限于减少法律规定的救济,而且还可以结合任何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转移和交换。

3.谈判结构。无论是为了达成有约束力的或没有约束力的协议,经过谈判达成和解都是ADR的基本目标。换言之,谈判可以使当事人取得一致的可能性最大化,当然,不同的ADR有不同的谈判结构。

4.以利益为中心。与民事诉讼以当事人的权利为导向不同,ADR主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纠纷解决的焦点,因为利益而非权利才是当事人最终之利害所在。由于权利是充当衡量利益合理性的基本工具,因此ADR具有权利导向的特征,[12]但它的基本价值取向仍然是直接切入纠纷的核心要素——利益冲突

5.运用管理技巧。ADR试图把法律争议(legal dispute)转化为商业问题(business problem),因此ADR要援用某些管理技巧以达到“双赢”(win-win)结果。与律师相比,公司高层主管更了解本公司的商业利益以及公司的优先与未来战略,因此他们往往能够更快、更富有创造性、更富有远见地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有时还可以把商业纠纷变成一次新的商业交易

6.降低交易成本。尽管涉及的纠纷、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以及第三人介入的效果都各有不同,ADR具有节约时间与成本的优势显然毋庸置疑。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当事人在运用ADR程序过程中支付的直接成本,也包括纠纷过程派生的间接成本,如业务中断、当事人间关系的破坏以及未来商业机会的丧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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