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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的肖像权与荣誉权的合法保护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照片、画像、雕像、录像、全息摄像及其他有载体的视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第8条规定,“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荣誉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所得的嘉奖、光荣称号等荣誉,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国家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幼儿的肖像权与荣誉权的合法保护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幼儿拥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生存权

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获得了作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儿童的生命和生存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儿童的生命,不得侵犯儿童生存的权利;同时必须为保护儿童的生命,保障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大的条件。

(二)健康

《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第34条规定:“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我国《食品卫生法》和其他卫生保健法律、法规,也都对儿童健康权的保护做了规定。

(三)受教育权和享用教学设施权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16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指出:“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

(四)姓名权肖像权、国籍权

儿童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特定化的标志,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照片、画像、雕像、录像、全息摄像及其他有载体的视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国籍权是指个人作为特定国家成员的资格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第1款对儿童的姓名权、国籍权作了规定:“儿童出生后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第2款规定,缔约国应履行义务,“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第8条规定,“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五)名誉权、荣誉权和智力成果权

儿童依法享有名誉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荣誉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所得的嘉奖、光荣称号等荣誉,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智力成果权亦即知识产权,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成果权的总称。儿童尽管是未成年人,但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六)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个人私生活的保密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不公开其生活秘密的权利。凡个人不愿告诉别人或不愿公开的生活秘密,都属于个人隐私,如:日记、信件、生理方面的疾病,以及曾经受过的污辱、经历过的痛苦、生活习惯、生活方式、消遣方面的爱好等。(www.xing528.com)

(七)司法保护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国家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刑事诉讼中,这种保护更为突出。其中主要包括:

(1)关于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不满14岁的儿童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视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采取其他帮助教育措施。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严禁刑讯逼供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4)在法律审理中,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提出新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权、发问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申诉权等。

(5)在服刑期间,少年犯依法享有人格不受侮辱权、人身安全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检举权。

(6)在审前羁押或判刑后服刑期间,应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羁押、分别看管,以免受到成年人的伤害和腐蚀。

(7)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的名誉。

(8)对于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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