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儿童权利
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如下:
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6条)。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第7条)。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第8条)。
4.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第9条)。
5.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第10条)。
6.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第11条)。
7.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第12条)。
8.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第13~15条)。
9.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第16条)。
10.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但各国应向他们提供适当协助和发展育儿所(第18条)。
11.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19条)。
12.各国应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其他照管;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第20,21条)。
13.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第22条)。
14.残疾儿童应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权利(第23条)。
15.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教育应本着谅解、和平和宽容的精神培育儿童(第24,27~29条)。(www.xing528.com)
16.宗教、语言等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第30条)。
17.儿童应有时间休息和游戏,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第31条)。
18.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第32条)。
19.各国应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毒品和涉及毒品生产或贩运(第33条)。
20.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第35条)。
21.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行,不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被监禁的儿童应与成年犯隔开;不得对儿童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5岁以下儿童不得参与任何敌对行动;遭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受到虐待、忽视或监禁的儿童应得到适当的医疗或康复和复原疗养;处理触犯刑法儿童的方式应在于促进他们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使他们重返社会(第37~40条)。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建立在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之上:
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即任何涉及儿童的事件都要以儿童的权利为最重要。
2.不歧视原则
亦称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是指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3.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4.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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