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人生目的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道德原则与物质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人生目的的义与利问题。是重义轻利还是重利轻义,是义利对立还是义利统一,是见利忘义还是见利思义,这是人们关注的问题。
所谓“义”是指正义、应当,是指人们的思想行为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有时还被理解为一种道德境界、道德情感以及义无反顾的高尚行为。所谓“利”是指利益、好处,是指人们的物质利益。利有公利和私利之分。私利指个人利益,公利指集体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义”即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国家、民族和人民之大义;“利”即物质利益,也就是个人的正当利益,国家、民族和人民之大利。前者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后者属于经济范畴。
人们对义利的看法形成了义利观。义利观就是关于如何对待伦理道德与物质利益的根本观点。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义和利关系问题长期争论不休。
孔子是重义轻利的代表人物。他强调义对利的制约作用,义决定利,利必须服从义,把义看作人立身之根本,主张“君子义以为质”,“君子义以为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在他看来道德的价值高于物质利益的价值,人的精神需要超出物质需要。他尤其重视提供精神与道德的追求和完善,强调重义贱利,舍生取义。孟轲继承了孔子这一观点,并把义和利绝对地对立起来,认为讲利,必然危害了义;利是引起社会混乱的总根源。他见到梁惠王时,梁惠王问他怎么帮助他提出一些有利于魏国的建议,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他劝告梁惠王说,如果提倡利,那么将会引起人们利己的欲望,结果将会引起更大的社会混乱。他还认为,当时天下混乱的战争,都是因为上上下下都讲利,而不讲义所造成的弊端所致。汉代董仲舒继承了孔孟的思想,认为应该“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重利轻义的主要代表为法家学派,他们主张重视物质利益,强调道德要以物质利益为基础,甚至否认道德的作用,主张功利主义。韩非子认为,“人皆挟自为心”,“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私利是人们一切行为的杠杆,是人与人相处的唯一原则。(www.xing528.com)
义利并重的主要代表为墨子。墨家对义利的理解与儒家不同,以“利”为义之标准,这里的“利”指的是社会公利(儒家指的是私利)。因此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希望通过“兼爱”来建立一种“交相利”的人际关系,最终达到“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目的。
义利关系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在古代的等级制度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和道德观念上的深刻矛盾。统治者总是用自己的阶级私利冒充公利,把符合自己利益的道德当成全社会的道德,这样,重义轻利、公利为上的思想,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压制劳动人民利益的性质。而且随着社会对抗的加深,随着抽象思维的发展深化,它又进一步发展成为崇义贬利。“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理论,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民群众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愿望。尽管如此,在传统的义利观中还是包含着某些具有普遍性、真理性因素的内容,义以为上,公利为重,应该说具有普遍意义。因为它倡导了一种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模式,能使人们关心他人和社会的集体利益,使人们体会到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和体贴的温暖,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中国历史和现实中涌现了许多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舍己为人的高尚人物。
我国古代义利观中的优秀思想,曾经培育了世世代代中国人民尊德重义、团结奋斗的光荣传统,保证了我们中华民族的发展和繁荣,至今也仍然具有深远意义。它启示我们,即使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大潮中,也必须正确处理义利关系,既要用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道义原则去引导、调节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保障和促进各种正当利益的发展;又要以经济发展和调节人们利益关系为手段,保证社会上道义原则的实施和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的义和利、道德和物质利益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的辩证统一关系。我们反对重义轻利,也反对见利忘义,坚持义与利的统一,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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