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是一种通过财政投入和政策执行所实现的对社会文化生活的全方位介入,既包含了对文化内容的提供,也包括了对文化生活结构的建构或调整,甚至也包含了对原有社会文化秩序的规制和审查,是典型的公权力行为。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构成,它具有公共服务的基本特征。
一是资源配置的公有性。公共文化服务绝大部分是通过公共财政开展活动的。公共财政来源的“公众性”决定了以其为基础投资形成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资源必然具有公有性,理应为全体公民所共有。
二是价值取向的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以普遍实现公民文化权利为准则、以“核心价值引领”为功能,关系到社会成员的文化利益和文化福利,关乎社会共同的道德规范和价值体系建构,具有普遍的公益性。
三是服务主体的公众性。公共文化服务在服务对象上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为种族、民族、阶层的身份差异而被排除在外;在服务内容上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以保障公民在基本文化享受上的平等;在服务模式上应当是开放的,所有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场馆,都应当向全社会普遍开放,保障公众的文化参与权。
四是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公共文化的特性决定了公共文化服务是一项关乎全民共同利益的公共事业。公共文化服务要面向全体民众,通过均等化的服务平台、供给机制和发展模式,缩小文化发展的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和阶层差异,维护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平等性。
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是文化公平的实现路径。相对于处于分散状态的公民个人的文化选择而言,公共文化服务更有可能,也更应该实现特定的目标——保障底线的文化产品提供、消除区域间的文化发展差距、保护濒危文化形态等。公共文化服务注重公民文化权的积极面,重视公民文化生活的基本保障及公民文化权的平等实现。一般来说,“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内容可以从制度、投入、参与、配置四个方面来界定:一是从制度架构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文化公共服务方面权利均等;二是从财政投入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方面资源均等;三是从决策参与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机会均等;四是从资源配置上确保全体公民在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效果均等”。[4]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是公共文化政策的逻辑起点,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协调的重要内容,彰显出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就文化之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而言,当代著名政治理论家、思想家亨廷顿参与主编的《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一书,从文化与经济发展、文化与政治发展等多个方面论证并阐述了文化广泛而深刻的影响。[5]丹尼尔·埃通加-曼格尔认为“文化为体制之母”[6]。
当代中国,公共文化蕴含着和谐社会的总体认知和核心理念。通过基本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现代社会找到并建立了一种涵养国民文化修养、明示社会良知、保卫社会道德秩序的文明底线,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石。公共文化事业是政府主导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取向就是要推动公民文化权益的充分实现、公共文化资源的均衡分布、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和政府文化发展战略部署的推动下,我国文化事业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有所增强,但受传统发展思维、体制框架、政策取向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文化事业发展仍相对滞后,公共文化发展的均等化程度较低。一是公共文化发展的区域差距。就公共文化地区发展来看,我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异,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财政投入占全国财政投入的比重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近年,财政对东部地区文化投入占全国将近一半。人均文化事业费也呈现明显的地域差距。二是公共文化的城乡差异。就城乡发展差异来看,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体制,“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方式,使农村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严重不足。受制于二元体制影响,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经费短缺,文化基础设施普遍落后,一些乡村尽管建有文化站、图书室、活动室等场所,但普遍存在设施简陋、资源短缺、活动单调等问题,文化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突出。三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阶层差别。就阶层发展差异来看,因社会分层造成的阶层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社会阶层的文化享受存在差异,贫富阶层之间的文化不公平程度较高。一方面,不同社会阶层实现文化需求的“话语权”存在差异,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的文化诉求对政策的影响程度不同,因而他们实现需求的机会存在差异。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使家庭占有文化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有所不同,贫困阶层绝大多数没有条件享受高质量的文化资源、高品位的文化产品。
总体来看,我国文化建设相对滞后,公共文化发展差距明显。就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来看,我国长期徘徊在4%左右,明显低于国际上中等发达国家;就公共图书馆的国际标准而言,2011年全国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为0.52 册,远低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人均1.5%—2.0%册图书的建议性标准。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程度低下,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性”价值资源配置的公有性、价值取向的公益性、服务主体的公众性、服务供给的公平性——面临着消解甚至蜕变的风险,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平等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政府主导的“文化民生工程”,需要在“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方针下,致力于使全体国民——不论其身居何处、社会身份与经济地位如何,都能够拥有平等的文化权利,满足基本层面的文化需求。具体来说,公共文化服务及其均等化发展,就是要着力推动文化产品与文化活动在“量”上获得持续增长、在“质”上获得不断提升;保障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的居民都能够拥有文化享受的机会、文化参与的权利、文化创作的能力;促进国民素质的提升、公民人格的塑造、国家精神的培育;增强中华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意识,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保障国家文化主权与文化安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蕴含着“文化公平”的诉求,要求政府在公共文化建设中,要以实现公民平等的文化权利、公平的文化机会为指向,通过合理的制度设置与政策设计,实现文化资源的均衡配置、文化供给的均衡分布,着力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区域差距、城乡差异、阶层差别,确保全社会底线的文化公平。(www.xing528.com)
【注释】
[1]艺衡、任珺、杨立青:《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2]约翰·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9页。
[3]阿尔温·托夫勒:《第三次浪潮》,朱志焱,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版,第390页。
[4]张桂琳:《社会公正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21世纪的公共管理:机遇与挑战——第三届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2008年。
[5]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主编《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6]同上,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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