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支配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内法
英国现行的有关国内法是1996年《英国仲裁法》,[65]该法第三部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专门处理与此有关的事宜。该法将外国的仲裁裁决分为两类:一类是《日内瓦公约》仲裁裁决的执行;另一类是《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根据该法,对于《日内瓦公约》仲裁裁决的执行,1950年《仲裁法》第二部分“某些外国裁决的执行”仍然适用。而对《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则适用该法第100—104条的规定。除了这些条款外,当事人还有权依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6条之规定以及依据普通法承认及执行纽约公约的裁决。
英国于1975年9月24日参加1958年《纽约公约》,在参加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为此,在1996年《英国仲裁法》规定:“纽约公约裁决”是指根据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是在纽约公约签字国境内(而非联合王国境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因此,判断是否属于纽约公约裁决的标准是仲裁地点,不考虑裁决的签字地、递交地或送达地。
(二)英国承认及执行《纽约公约》裁决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执行《纽约公约》裁决,应提交已经生效的裁决书正本或经公证的裁决书副本;仲裁协议正本或经公证的仲裁协议副本。这些文件系外国语的,当事人必须提交经官方公证的译本,或经宣誓翻译人或外交部及领事代理人证明的译文。
对公约裁决承认及执行的管辖法院为高等法院或郡法院。(www.xing528.com)
如果被申请人能证明裁决具有仲裁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者(为《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及执行该项仲裁裁决;或者裁决涉及的事项是不可仲裁的,或者承认及执行裁决与公共秩序相违背的不予执行。否则,法院就应承认此项裁决,并以法院判决或法院命令产生相同效力的方式,在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予以强制执行。
根据英国《仲裁法》第103条第4款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裁决中载有未提交仲裁的事项,如果提交仲裁的事项与未提交仲裁的事项可以相分离,则对于提交仲裁的事项仍可以予以承认及执行。这就表明,即使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只要裁决事项是可以分离的,法院亦不会因裁决的部分瑕疵而拒绝承认及执行整个仲裁裁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提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而另一方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地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中止,则英国法院认为合适的话,可以延期对裁决的承认及执行作出决定。
此外,执行程序的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裁决的执行。英国法院有权决定是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以此确保裁决所规定的数额以及自然增长的利息。在决定是否命令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时,英国法确定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①法院会深入考虑主张裁决无效的证据力度,对裁决质疑理由的评估。如果裁决显然无效,法院会命令立即中止执行,而不是要求提供担保;如果裁决显然有效,法院会命令执行或要求提供担保。②执行裁决的难易程度,考虑如果执行被延迟的话,是否导致执行更加困难。如果财产会发生转移或者在仲裁地法院撤销裁决的机会不大,那么法院可能要求担保。除非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某种危险,即在延缓执行裁决期间,被告的行为将会致使裁决的执行变得更加困难,否则没有明显的理由说明法院为何应该行使裁量权命令提供担保。[66]
英国法院对公共政策标准的援引也较为严格。
英国商事法庭在2017年2月17日作出裁定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本案涉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买方拒绝根据信用证支付卖方货款,理由是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单存在欺诈,提单上的装运时间与实际装货时间不符。买方修改了信用装运时间,卖方递交了真实装运日期的提单,但买方还是终止合同,并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卖方。买方根据英国《仲裁法》103(3)的规定,认为执行裁决支持信用证项下提供虚假单据会违反公共利益,主张信用证支付地欺诈例外原则。法院认为欺诈例外是信用证银行严格付款(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义务的例外,其适用并不影响提供虚假单据的该方获得通常救济。法院认为,不适于审查案件实体问题和适用中国法的有关问题,并指出国际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是意义重大的公共利益,在本案中仲裁裁决“显而易见”超过了欺诈问题。[6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