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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仲裁裁决的国际法依据与执行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必须在另一国的法律制度下也获得法律效力。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国际化立法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联合国为了顺应仲裁国际化的需要,于1958年制定并通过了《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地区性条约的主要作用是满足区域国家在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共性需求,在《纽约公约》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作出一些新的补充性的规定。可以肯定的是,《纽约公约》是目前最主要和基础性的国际性法律文件。

国外仲裁裁决的国际法依据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移转性。在一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必须在另一国的法律制度下也获得法律效力。在这方面,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依赖在承认和执行制度中表露无遗。仲裁庭尽管拥有足够解决商事争议的权力,但却不具有法院拥有的强制力。只有国家的司法机关才能通过冻结银行账户或扣押财产等方式执行针对一方的裁决。由于国家主观上并不愿意将本来只赋予司法机构的强制力再赋予只具有私法性质的仲裁机构,因此,执行裁决也只能由执行地国的法院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进行。

各国的程序性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国际条约在这方面起到了统一的作用,将各国千差万别的规定统一为普遍适用的规则。

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国际化立法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不断发展,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及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越发显现出各自的历史局限性,特别是对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规定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联合国为了顺应仲裁国际化的需要,于1958年制定并通过了《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www.xing528.com)

《纽约公约》在1927年议定书的基础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它规定了更加简单和有效的仲裁裁决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方法,比前两个公约更加广泛地赋予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效果。因此,《纽约公约》在国际商事仲裁界获得了很高的评价。有学者称之为“国际商事仲裁大厦赖以依靠的最为重要的擎天柱”;亦有学者认为“公约有可能是商事法国际立法的整个历史中最为有效的一个范例”。截至2018年4月,已有159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除了上述国际性条约之外,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领域还有《欧洲商事仲裁公约》《华盛顿公约》《巴拿马公约》和《阿曼公约》。地区性条约的主要作用是满足区域国家在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共性需求,在《纽约公约》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作出一些新的补充性的规定。可以肯定的是,《纽约公约》是目前最主要和基础性的国际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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