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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裁决与执行裁决的区别与联系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承认及执行的含义及性质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国家的法院对仲裁机构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予以许可,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司法行为。承认及执行是使仲裁裁决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并且实施裁决所确定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司法活动。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同时也是一国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过程。而要求法院执行裁决就是有效的法律途径。

承认裁决与执行裁决的区别与联系

(一)承认及执行的含义及性质

仲裁裁决的承认(Recognition of Arbitral Award)是指国家的法院对仲裁机构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予以许可,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司法行为。

仲裁裁决的执行(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是指在承认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取得了执行力的仲裁裁决得以实施的司法行为。

承认及执行是使仲裁裁决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并且实施裁决所确定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司法活动。仲裁庭所作出的终局裁决通常立即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即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再提请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在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关系方面产生了类似于法院判决的既决力作用。然而,因为仲裁裁决由民间的仲裁机构作出,就其强制力而言,不能等同于由国家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所设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无法直接强制执行。例如,败诉方不自动履行裁决所规定的向胜诉方给付金钱的义务,胜诉方无权由仲裁机构直接向银行要求从败诉方的账户中划拨款项,而必须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裁决的效力,然后才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同时也是一国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院被动(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或者主动地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在特定条件下还对裁决所基于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例如中国国内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和监督,以保证仲裁机构依法行使仲裁权,作出合法的裁决。

理论上,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仲裁裁决规定的义务,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就不能真正地体现出来,裁决书也就是白纸一张。在败诉方不自愿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下,胜诉方可以通过商业和法律途径执行裁决。有效的商业手段包括金融性质的处罚,维持已有的商业关系和利用未来的商业机会也会促使败诉方考虑执行裁决以便继续进行商业活动。而要求法院执行裁决就是有效的法律途径。

所谓执行仲裁裁决是指由于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规定的义务,对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对仲裁裁决进行强制执行,使当事人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执行仲裁裁决是保证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重要程序,也是执行地国法院向仲裁提供强制力的重要方面。在一些国家,不执行法院作出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构成藐视法庭的行为,因为法院有权调查其命令是否已经得到遵守或被故意违反并就藐视法庭的诉请作出裁定。[1]

中国仲裁理论和实践中的执行制度比较复杂,可以划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境内执行;第二,国内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境内执行;第三,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第四,境外(我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第五,国内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境外(我国香港地区)执行;第六,国内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国外执行。

本节将主要对前五种情况加以分析。

(二)承认与执行的区别和联系

与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同,外国仲裁裁决在执行地国法院或者可能要求执行,或者只要求承认,或者要求承认和执行裁决。(www.xing528.com)

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和两种司法行为。

1.承认与执行的区别

承认是仲裁裁决取得执行力的必经程序,是使仲裁裁决在法院地国取得如同内国法院之终局判决一样的既裁(决)效力,[2]如果在内国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程序,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持此已获得承认的外国裁决作为抗辩理由。而执行是内国法院通过强制力使裁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付诸实现的过程。承认是一国法院认可仲裁裁决效力的认可行为,是一种静态的行为;而执行则是一种动态行为,往往需要国家的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才得以实现。

任何外国裁决要在内国取得执行力必须首先得到内国法院的承认,然而,并非所有的裁决都要经过执行程序,只有含有给付内容且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的仲裁裁决才需要执行。换言之,某些仲裁裁决根本不必经过执行这一步骤,例如基于确认之诉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仅获得法院承认,即可在法院地国发生类似已决判决的法律效力。当然,绝大多数的裁决是既需要承认又需要执行的,单纯的承认是极少数。

实践中的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通常被联系在一起。《纽约公约》也直接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系在一起。但是,区分承认与执行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从法语言学的角度看,1927年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承认或执行”的表述更加严谨和精确。因为一个外国裁决可能只被承认而未能被执行。而一个被执行国执行的外国裁决,客观上意味着裁决已被承认。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与“执行”的区别是“承认”与“承认和执行”之间的区别。

2.承认与执行的联系

承认及执行的性质均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

承认及执行相互依赖,承认是执行的前提,裁决只有获得法院的承认才取得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才能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予以执行;而执行裁决又是承认裁决的自然结果。[3]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要求内国法院承认一项外国仲裁裁决的目的在于保证对其有利的裁决能够顺利执行,实现裁决确定的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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