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起撤销程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当前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中的司法监督之基本精神是保证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若法律规定的提起撤销裁决的期限过长,将使裁决的法律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合法当事人的利益。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起撤销程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仲裁裁决的撤销仅是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特别司法救济制度,而非一种类似于诉讼中的上诉那样的常规程序。当前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中的司法监督之基本精神是保证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若法律规定的提起撤销裁决的期限过长,将使裁决的法律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合法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各国法律规定的提起撤销程序的期限相对于裁决承认及执行的期限而言要短得多。
例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70条规定,申请撤销的期限为裁决作出之日起28天内,而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裁决的期限是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05条规定的期限为通知裁决及其执行许可后的1个月内;《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707条规定的申请期为裁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荷兰仲裁法》第1064条规定,撤销申请可在裁决一旦具有既判力时提出,在裁决交存地方法院登记官3个月后,申请权即告取消;美国《联邦仲裁法》第12条规定,撤销裁决的请求必须在仲裁裁决提交或者送达后3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而对于承认及执行裁决的期限长达3年。[13]因此,当事人考虑提起撤销程序必须注意有关国家的申请期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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