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内容因不同的类型而有所区别。同仲裁裁决的形式一样,裁决的内容主要由仲裁协议或仲裁准据法确定。仲裁协议一般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裁决应当处理所有提交仲裁的,并且未经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处理的事项。仲裁协议还可能规定仲裁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问题。仲裁协议还会要求裁决注明理由。最终裁决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裁决书首部
裁决书首部包括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及法定地址,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裁决书编号。
(二)裁决书主文
在裁决书主文部分,应说明一系列程序性事项,阐明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对当事人的请求和反请求作出支持或驳回的决定。
1.一般程序性事项
首先,仲裁庭受理案件的根据。写明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提起仲裁的协议和申诉人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本案。
其次,仲裁庭的组成。写明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以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裁决书可以说明两名仲裁员分别是由哪方当事人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如何产生;如果仲裁庭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应当写明独任仲裁员的产生方式。
再次,仲裁庭的审理情况。写明仲裁庭审阅了当事人递交的申诉、答辩文件及证明材料;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是否书面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出庭或者缺席的情况;仲裁文书、通知和证据的提交、转发和送达情况。
如果必要,仲裁庭应该在这部分就下列问题加以说明。
(1)仲裁庭对本案管辖权认定的情况;
(2)对于当事人提出请求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的情况;
(3)任何中间或部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的情况;
(4)仲裁庭通过实地调查而收集到的证据或通过专家得出的结论情况;
(5)仲裁庭调解的情况。
2.特殊程序性事项
如果仲裁程序中发生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或者仲裁员提出异议、提出财产保全措施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仲裁庭指定专家或鉴定人等情况,裁决书主文还应就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1)说明仲裁庭就争议管辖权作出决定的情况;(www.xing528.com)
(2)说明仲裁机构就仲裁员回避作出决定的情况;
(3)说明对当事人保全措施申请的转交法院的情况;
(4)说明中间裁决、部分裁决的作出及执行情况;
(5)仲裁庭实地调查、聘请专家或指定鉴定人收集证据的证据。
3.案情
说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发生的经过,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或者反请求的事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观点。
(1)阐明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案情和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发生争议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等。
(2)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及其理由、主张、观点。
(3)被诉人是否答辩,答辩的理由和主张。
4.仲裁庭的意见
仲裁庭的意见属于仲裁裁决书主文部分最重要的内容,通常包含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对当事人主张和观点的分析和判断、对仲裁请求的支持或驳回、对仲裁费(仲裁员报酬)和律师费的分担意见,等等。
仲裁庭的意见,即裁决的理由(Reasons),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及各国仲裁法均规定除非裁决依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或者当事人明示裁决不必附具理由,否则裁决必须附具理由,不附理由的裁决无效。例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裁决应说明它所根据的理由,除非当事各方协议不要说明理由或该裁决时根据第30条的规定按和解条件作出的。”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52条第4款规定:“裁决书应附具理由,除非它是一个依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或当事人之间同意省去理由部分。”我国《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所以,裁决书载明理由属于各国认定有关裁决书效力的普遍要求;同时,基于仲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当事人协商一致,则可以不载明裁决理由。
5.裁决
根据仲裁庭对当事人仲裁事项的意见,仲裁庭会在这部分对当事人提出的各项仲裁事项作出终局性的决定,对当事人的请求和反请求作出支持或驳回的决定。如果金钱责任涉及参加仲裁的几位当事人,仲裁裁决必须清楚地写明承担支付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例如连带责任或单独责任。同时,仲裁庭还会对仲裁费用的数额和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分担作出规定。
(三)裁决书尾部
裁决书尾部须特别注明本裁决是终局裁决。一般应包括仲裁员的签名(或者说明少数仲裁员持不同意见及其签名)、裁决的日期和地点、需加盖仲裁机构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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