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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期限及延长条件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如此明确地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并且指出如超过此期限而仲裁庭未获得当事人的协议延长之通知,则连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都将失去,在各国的立法中实为罕见。但是,这4个月不包括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期间。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仲裁期限的,由仲裁庭报经主任批准。

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期限及延长条件

《西班牙仲裁法》第30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员必须自其接受解决争议条款或自仲裁庭最后一个仲裁员被替换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这个期限只有经过当事人协议才能得以延长,并在第一个6个月期限届满前通知到仲裁员。如果期限届满后裁决还未作出,仲裁协议将不再有效,并将争议正式提交法院。”法律如此明确地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并且指出如超过此期限而仲裁庭未获得当事人的协议延长之通知,则连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都将失去,在各国的立法中实为罕见。问题在于,即使法律未明确规定,各仲裁机构为了提高仲裁的效率,增强其信誉,也都会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仲裁庭未经适当批准而逾期作出裁决,本身属于程序不当,成为败诉方请求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裁决的抗辩理由。

在仲裁规则方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分别对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仲裁裁决期限作了规定。对于一般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又分为两种情况: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或再次开庭审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8条规定较为灵活,即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国内仲裁机构对一般程序的仲裁案件设定的裁决期限一般只有4个月。《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但是,这4个月不包括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期间。[15]北京仲裁委员会也设定了仲裁裁决的期限为4个月,而4个月的期间也不包括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的时间。[16]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定的裁决期限比较特别:仲裁庭应当在组成或成立之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境外的,仲裁庭则可在9个月内作出裁决。[17]

对于特殊情况之下,仲裁期限的延长,各个仲裁委员会规定的程序也不相同。深圳和北京仲裁委员会要求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在特殊情况时,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裁决期限。[18]上海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庭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而延长期限。[19](www.xing528.com)

国内仲裁机构对简易程序设定的裁决期限有很大的不同。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仲裁期限的,由仲裁庭报经主任批准。[20]北京仲裁委员会区分了国内争议和涉外争议,并设定了不同的期限。其仲裁规定: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75日之内作出裁决;涉外案件,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21]深圳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庭在简易程序中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月(涉外案件3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22]可见,国内仲裁机构在仲裁裁决期限上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并没有统一的规则。当事人需要根据相关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了解裁决期限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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