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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及作用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庭基于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合意裁决书,既符合仲裁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又使当事人通过和解协议所取得的意思表示有了强制执行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是合意裁决的基础。和解协议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为了增强和解书的执行效果,应当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书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双方就争议达成和解意味着在法律效果上撤销了仲裁庭的强制功能,并且终止了整个仲裁程序。

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及作用

合意裁决(Consent Award)是指仲裁庭基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同民事诉讼一样,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也可以自行解决其争议。

我国《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和解,以协议方式终止仲裁程序。《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该条还允许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在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少仲裁机构鼓励双方当事人以和解方式解决其争议,例如中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采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解决争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种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还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吸收,其第30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各方和解解决争议,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而且如果当事各方提出请求而仲裁庭并无异议,则应按和解的条件以仲裁裁决书的形式记录此和解。”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4条第1款亦作了相同的规定。

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结束其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直接执行和解协议,并且撤回仲裁,也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一份裁决书,此项裁决书可以不说明裁决的理由。此类裁决即为合意裁决。仲裁庭基于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合意裁决书,既符合仲裁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又使当事人通过和解协议所取得的意思表示有了强制执行的保障。

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是合意裁决的基础。但是,调解书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由于调解书具有与仲裁裁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书的生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旦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向法院起诉。胜诉方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调解书。(www.xing528.com)

和解书的法律效力不及调解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和解书制作了仲裁裁决,那么和解书具备了裁决的效力。但是,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在和解书达成之后撤回仲裁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若对和解协议不满,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和解协议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为了增强和解书的执行效果,应当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书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争议达成和解意味着在法律效果上撤销了仲裁庭的强制功能,并且终止了整个仲裁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解决争议的协议,这就间接地要求仲裁庭根据双方的意愿结案,并且撤销和终止了先前赋予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司法权力。

在仲裁裁决中包括双方的和解意愿是当事人都乐见的事情。一个原因是,和解可以使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例如支付金钱)的责任,另一方就更加容易执行仲裁裁决;另一个原因是,合意裁决总是包含了双方希望得到的东西,既包括确定的仲裁程序的结果,又包括将来继续合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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